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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劳动者自己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事原工作,亦不可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可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节工作岗位,仍不可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日前法律对详细的病症还无规定,判断患癌症或三高之后被机构辞退可否违法,重点看劳动者可否由于患病没法从事原工作或机构另行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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