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北京晨报
法官:笔迹鉴定样本通常不少于三个,多种原因影响鉴定结果
笔迹鉴定,指的是对人经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经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不是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有些案件中,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单纯依靠在案证据很难辨别真伪,此时笔迹鉴定就能够登场发挥功效了。虽然笔迹鉴定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怎样鉴定笔迹,笔迹鉴定又有那些限制要求,对此却鲜有人知。
成功案例
逃债虚构收条 难逃笔迹鉴定
张先生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期盼张先生能提前还款。但张先生以借款已还清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并出示了一张收条,叫作崔女士自己亦签字认可收到了还款。崔女士遂以张先生逾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
海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这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万元。崔女士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虚假,并申请了鉴定。
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崔女士的名字确非其笔迹。鉴定结论出具后,张先生至此才承认收条是假的。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区别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其行径已形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要求,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宣判后,法院还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描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径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径暗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即时偿清了借款。
三次鉴定笔迹 员工最后获赔
在一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劳动者贾女士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自己签名系伪造,经贾女士和其曾任职的某家居机构分别提出申请,案件审理中先后对签名进行了三次笔迹鉴定。
自2001年起,贾女士始终在某家居机构担任营销员。后因贾女士在工作中收取的一笔货款丢失,机构以赔偿丢失货款为由,扣除其近半年的工资。贾女士以机构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裁决机构应支付贾女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机构不服仲裁结果,将贾女士诉至法院。
家居机构认为,机构与贾女士签定了劳动合同,不该支付贾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贾女士丢失货款,机构以其工资抵扣,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但贾女士认为,机构在庭审中出具的关键证据,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双方无签定劳动合同,丢失货款亦与其无关,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法官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不是为贾女士自己所写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仲裁周期,家居机构已就该签名真实性申请过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不是贾女士自己所写。案件审理中,家居机构不服第1次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产生了截然区别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认可签名为贾女士所写。
贾女士不服第二次鉴定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经过第三次鉴定,结果表示该签名非贾女士所写。因家居机构未在规按时间内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最后认定双方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因家居机构供给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非贾女士自己所写,故对该劳动合同书不予采信,因家居机构未能供给证据证明货款丢失是贾女士自己原由导致,亦未能供给证据证明其与贾女士就赔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对家居机构请求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该机构支付贾女士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3万余元。
失败案例
病后书写笔迹 不具比对要求
在以上两起案件中,因笔迹成功鉴定,纠纷得以顺利处理。但不少人不清楚,笔迹鉴定亦有必定需求,并非所有状况均能顺利鉴定。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此时张先生已有一子小张,婚后夫妇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叫作,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且有中风副作用,为不拖累家人便住进了老年公寓。
2016年张先生去世,由于遗产问题,王女士将小张诉至海淀法院,需求确认王女士对一起居住的房产持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
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其中写到,张先生要将自己所有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出现很强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可疑态度。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做为样本,包含(1)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2)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3)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
拜托鉴定公司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后以鉴定公司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当庭书写笔迹 没法得出结论
李先生于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且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
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带有周先生签名的欠条。但周先生叫作,欠条的借款人处签名非其所写。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公司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后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鉴定揭秘
样本大于三个 多种原因影响
针对笔迹鉴定,海淀法院刘兴茹法官解释说,笔迹鉴定样本通常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通常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指的是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指的是案件出现后被鉴定人在平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做为样本的价值亦比较高,但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状况。
在李先生一案中,周先生供给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做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平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公司没法按照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另外,由于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情况、形成要求、心理原由等出现变化,故在拜托笔迹鉴按时,常常因样本要求不充足引起笔迹鉴定没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王女士一案中,王女士供给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引起其自己书写习惯出现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要求。
■鉴定提醒
伪造签名违法
严重将追刑责
需要重视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径,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形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要因胜诉心切而伪造证据。
在第一块案件中,法院是鉴于张先生悔过态度真诚,得到了崔女士的谅解,且导致的害处不大,才未对其行径进行较重的处罚,否则张先生难逃被追究关联法律责任的重责。
■记者手记
当事人坦诚相对
才可顺利处理纠纷
纠纷想要顺利快速处理,首要需要的便是当事人坦诚相对。试想,倘若一方伪造证据上的笔迹,那无异于火上浇油,定会加大另一方的怨气,激化双方矛盾。正因如此,一方面法院引入了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保证法官公正断案;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卑劣行径,法律亦会予以处罚。
但无论是哪种技术,都因自己原由有着局限性,并非能处理所有问题。而采取笔迹鉴定,更像是面对不诚信行径的“无奈”之举。相信随着社会诚信认识的持续加强,笔迹鉴定“出场”的机会将越来越少。(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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