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际大环境日益繁杂,农药外贸企业更应该提高危害认识。
国际贸易过程中,起草贸易合同是第1道危害防线,同期亦是最容易忽略的防线。在和客户签定订单后, 合同的以下细节必定要重视:
1.知道签约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的资料应该包括:交易各方的名叫作、位置、联系方式等。况且以上内容必须是知道、详细、独一。合同主体的信息,通常亦会放在合同的首部做为重点内容。
重视:
在实质操作过程中,倘若是首单客户,必定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是不是能够表率合作方机构。不可只靠Email和名片就确认代理行径是合法的。必定要经过网络信息收集,中信保等多种途径确认客户信息和代理信息的真实性。
倘若对方联系人并非该企业的员工,超出职权订立合同,重则可能上当钱骗货,轻则日后产生纠纷,咱们亦有可能会在后续的仲裁调解或诉讼过程中处在有害地位。
2.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最早源自于英文合同的“Recitals”,重点介绍合同的签约背景(bac公斤round)。因此呢在涉外合同中常平常到,从而在有些国内的合同中亦有运用。
按照一般国际惯例,鉴于条款对合同双方是无约束力的。实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倘若在认定鉴于条款是不是有效力这一问题上遵循国际惯例,那样就有可能判定鉴于条款是无法律约束力的。
例: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联的法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农药制品买卖事宜签定本合同。
鉴于条款有利于知道合同签定的目的。合同的签定目的的知道有利于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对合同的解释。合同正文中的区别条款存在矛盾后,“鉴于条款”中表现的合同目的将帮忙对合同条款进行正确的解释。
3.制品信息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营销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的意见“倘若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怎样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制品信息条款需要知道制品的名叫作, 品质,数量,包装,价格等信息。农药原药制品名叫作可用 % 暗示。但制剂由于有比重和密度的影响,需要统一成 g/公斤 或 g/L的写法。
3.1品质
在农药制品营销中,要对制品的基本检测信息做约定,包含含量,水分,PH值等。
3.1.1 品质动机幅度
准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需求的品质略有区别,只要无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通常有两种约定办法:
一是约定必定的差异范围(例如:长度在xx-xx之间);
二是约定必定的上下极限(含水量最高在5%;XX含量最少为60%)
如制品含量符合FAO标准,含水量最高为5%等。尽可能不要约定详细的数值。在实操过程中,机动幅度越大对供应商越有利。
3.1.2 制品运用条款
约定范围需要是以制品本身的理化性质为依托,容易经过第三方检测确定的。如含量,PH值,水分含量等。
针对运用效果,尽可能不做承诺性约定。如约定该制品在目的国小麦田的防效达到什么程度等。区别国家,区域的作物生长状况,气候和病虫害抗药性各不相同,很难都达到相同的防效。
3.1.2 品质增减价条款
依附着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需求显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节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内的外贸合约时间,品质增减价条款重点有2种订法:
第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质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例如:在我国农药制品出口合同中规定:“水分每增减1%, 价格相应的做出调节。
第二,只对品质小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小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多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区别的扣价办法。
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小于合同规定1%,扣价1%;小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强扣价比例。
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实质亦会守护制品出口方,对有些不会影响制品运用的品质差异,有条款进行折价处理,而并非直接退货。
3.2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点要求之一。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乃至拒收货物。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营销合同公约》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的基本内容包含: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运用的计量单位。倘若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办法,如毛重、净重等。
在一般的农药贸易中。原药通常以重量(KG)为约定单位。制剂的液体单位为体积(L),固体为(KG)。
3.3包装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重点包含: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花费包袱、运输标志、包装的文字说明、等内容。
标志性内容
运输标志:唛头(Shipping Marks),它一般是由于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有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构成,其功效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相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需要重视的是,区别国家都唛头需求表示的内容亦区别,可能包含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制作唛头时已然要和客户反复确认。以防因为表示内容不符合当地国家的需求而引起不可清关。
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重视的事项,通常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因此亦有人叫作其为重视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叫作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样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
尤其是农药制品,区别危险品类别所需要标识的警告性标志亦区别。如3类危险品需要火焰标志等。警告性标识应与货物真实类别相适应。
所有可能出此刻外包装上的内容应该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尤其是唛头和警告性标志部分。
包装花费条款:
包装花费一般是包含在货价之中,不另计收。但倘若买方对包装有非常规需求,除非事先知道包装花费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花费:如客户需要的纸箱和瓶子不是常规瓶型,需要开模或材料成本过高等。原则上应由买方包袱,并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包袱的花费和支付办法。
3.4价格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是由于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构成。其中单价包含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价格条款中需要尽可能知道地指明港口、地区或地点的详细地理位置。按照区别的价格术语,需要列出区别的信息,通常包含:
①装运时限(Time of Shipment)
②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
③目的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
④保险(Insurance)
⑤单据(Documents)
⑥装运通告(Shipping Advice)
⑦商品检验 (Inspection)
4.支付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支付条款是对支付货款的货币、金额、方式、支付时间等的规定,它是合同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国际贸易的重点支付方式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L/C)三种方式,因此呢国际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通常应详细为汇付条款、托收条款和信用证条款。
汇付
汇付的方式比较多,比较多企业会运用电汇(T/T);当约定运用电汇(T/T)方式时,应当在合同中知道约定汇付的时间、详细汇付的方式和汇付的详细币种与金额。
托收
托收指的是出口商(卖方)拜托出口地银行经过它的海外联行,向外国进口商收取货款。托收通常分为D/P付款交单与D/A承兑交单。在运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知道规定交单要求、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信息。
信用证(L/C)
信用证的归类较多,运用亦相对繁杂,倘若需要采用信用证(L/C)方式付款,需要在合同中合同中知道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并且重视合同中是不是存在重叠性条款,例如:
信用证付款中需求交单付款,单据中包括验收证书。同期另一方面又需求验货后才签收。这两个条款就属于重叠性条款,是相互矛盾的,无买方验收卖方就没法交单,卖方没法交单买方就没法提货,卖方不可提货就没法安排验收。
区别银行对开证方与收证方的要求和需求有所区别,若准备以信用证做为支付方式,需要提前做好周全准备。
除了支付方式需要留意,部分合同中会在支付条款上附加要求。例如附带必定标准的验收要求,需求验收符合规定后才可安排付余款。此时候,倘若买方连续拖延验收,寓意着卖方始终没法收到尾款,质保责任亦在始终延长。
倘若合同中有类似附加的支付条款,做为卖方,当买方需求支付货款(尾款)前附带必定验收要求,买方就需要规定“最长检验期限”,或质保期在交货后XX天将终止,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以保证卖方权益。
5.违约条款
一份正式的合同中,违约条款是约束合同双方的一大重要条款。尤其是在外贸合同中,双方规定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是当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违约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另外还包含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索赔依据重点规定索赔必须的证据及出证公司。但倘若供给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公司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因此订立索赔条款时,尽可能详尽清晰细致。
需要重视的是,倘若合同中有约定罚金条款时,英美法系是不承认针对带有处罚性的罚金,只承认损害赔偿。因此在与英美法系国家进行贸易时,需要重视约定罚金的合法性与恰当性。
6.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民法典》将不可抗力解析为“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状况”能够通俗地理解为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之类的客观状况。包含但不限于:天灾人祸、战争、政府政策等。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原由不可履行合同的,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所有免除责任,况且它方当事人不得据此需求损害赔偿,这属于一个“免责条款”。
但需要重视的一点:当显现不可抗力的客观状况引起没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即时通告合同向对方,尽可能减轻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且在恰当期限内供给证明。
然则需要重视的是:
货物价格短期大幅度提高(或降低)或是汇率大幅度变动不是“不可抗力”。
针对这种在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基本要求出现了没法预见又不属于商场危害的重大变化(例如是货物价格暴升暴跌,超出商场危害范畴;)继续履行针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显著不公平的情形属于“情事变更”(国外叫作之为:艰难情形(Hardship)。
所说“情事变更”,意思是:虽然仍然能够按合同约定履行,然则已然不寻找任何经济道理。受有害影响的当事人能够与对方重新协商;在恰当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公司应当结合案件的实质状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7.合同的解除条款
是不是需要设置解除条款,能够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体积、合同各办法律关系的繁杂程度、合同期限的长短、利益原因等进行综合考量。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所说约定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当解除合同的要求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解除合同。因此在拟定或审查合同的解除条款时,应当注重条款的细节,是不是有严重有害于己方利益的条款或是这个条款的设置是不是具备可操作性。
8.争议处理条款
争议条款是保底条款。这是在合同商谈时期与合同起草时期就需要思虑和清晰的问题。处理争议的方式通常有四种:协商(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诉讼(litigation)。
在实务中,仲裁是一个相对便利快捷和具备执行力的一个争议处理方式。在争议条款的约定中,能够对仲裁的条款表述得非常细致,以保准一方利益,例如: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地(国家/城市)、仲裁的语言、仲裁庭的构成、仲裁员的资格、花费承担、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9.通告条款
通告条款比较容易被忽略,被忽略的都数原由是不少人都觉得关联资料已然在合同主体资料表述的时候有清楚的认识。不外,通告条款在关键时候会起到重要功效,尤其是涉外的商事合同。
在实质操作中能够约定,任何以放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告或讯息, 应向本合同首页所列各方位置,联系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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