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可是,赌博网站不是我建的~”
“我只是一个中间商商,从中间赚点差价罢了……”
“我是打工的,老板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千万不要以为
无创立赌博网站,
无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只是帮忙发发宣传、
供给技术支持收点服务费,
"开设赌场罪"就跟自己没啥关系。
2019年败兴,厦门市检察机关起诉多起开设赌场案件。其中,多名被告人虽不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或代理,但明知是赌博网站还为其供给互联网接入、投放宣传等服务,依然形成开设赌场罪!
接下来,跟小厦一块去看一下这些真实案件吧。
案例一
黄某某和李某某合伙开了一家网络机构,重点业务是做房地产营销、网络建设,因业务量少,机构处在倒闭边缘。
偶然间,李某某听说推广赌博网站操作简单、利润可观,对方还先给钱。他把这想法跟黄某某一说,没想到二人一拍即合,随即起始推广赌博网站。
两人还做了分工:李某某负责建设正规网站,将该网站的链接转到赌博网站上;黄某某负责在以上正规网站上发帖,以加强网站的搜索度和浏览度。
至案发,两人已收到赌博网站方给的服务费人民币16万元。
案例二
卢某某是一位职业女性,经营一家机构,从事互联网推广业务,重点是转租友情链接及二级目录,从中赚取差价。
当有客户询问能否推广赌博网站时,卢某某接纳了这个业务。卢某某叫作,在她看来,推广赌博网站跟推广其他正规网站,在操作上无区别,她是网站推广的中间商商,无论推广什么内容,反正都是赚取差价。
至案发,卢某某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从中赚取差价数万元。
案例三
20多岁的肖某某,应聘到一家网络机构上班。这家网络机构承接“WZ”、“QP”、手机定位等推广业务,从中收取服务费,肖某某按照推广业绩按必定比例抽成。
“WZ”“CP”业务指的是在搜索引擎网站上发布、推广含有赌博网站经营者微X号的软文或赌博网站链接,行业内都晓得便是推广赌博网站。
肖某某在供述时叫作,老板告诉她"这块是灰色地带,不正规亦不违法",同行非常多人在做,以为不会出事。
至案发,肖某某推广赌博网站业务收取服务费人民币18万余元,为机构实赚人民币1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供给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宣传、发展会员、软件研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一起犯罪。以上案件中,黄某某等人虽然无直接创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为赌博网站供给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一样形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
开设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为赌博网站作推广,无异于为虎作伥,都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这里,检察官提醒网站等广大企业经营者,应该知法懂法,合法经营,不要由于贪图利益而作为犯罪行径的“走狗”乃至共犯。企业员工亦应加强法律认识,对违法犯罪行径有清醒的认识,并坚决抵制。要晓得,员工在老板授意下实施犯罪的,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源自: 厦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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