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告
源自:中国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4年8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告
财会〔2024〕11号
党中央相关分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相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需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咱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为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 政 部
2024年7月26日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叫作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叫作会计信息化,指的是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本设备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本设备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叫作会计软件,指的是单位运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拥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本规范所叫作会计软件服务,指的是会计软件服务商供给的通用会计软件研发、个性化需求研发、软件系统安排与守护云服务功能运用订阅、用户运用培训及关联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本规范所叫作会计信息系统,指的是会计软件及其软硬件运行环境。本规范所叫作电子会计凭证,指的是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并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含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原始凭证可由单位内部生成,亦可从外边接收。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重点职责包含:
(一)拟订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制度与规划;
(二)起草、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
(三)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关联服务;
(四)指点和监督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供给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分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信息化工作,指点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分部负责指点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软件服务商供给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注重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创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保证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1责任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公司或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并按照本规范的需求开展工作。
未设置会计公司和会计岗位的单位,能够采取拜托代理记账公司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推进会计信息化应用。
第七条 单位配备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服务商供给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单位发展目的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实质必须,遵循统一兼顾、安全合规、成本效益等原则,因地制宜地推进。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知道建设目的和资源投入,统一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恰当搭建系统框架和内容模块,科学制定实施过程和实施路径,保证内外边系统有机整合和互联互通。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推动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基本上,从业务行业层面逐步推动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和决策支持信息化,从技术应用层面推动实现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制度建设,知道会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各个行业与各个环节 的管理需求和责任机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注重会计信息系统与单位运营环境的匹配,经过会计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创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会计信息化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标准化建设,结合单位实质业务场景和管理需求,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核算流程、财务主数据及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业务标准,并创立健全内部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体系,消除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利用。
鼓励行业主管分部、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对所属单位统一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建设配备会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管理需求、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思虑系统功能、安全性、靠谱性、开放性、可扩展性等需求,恰当选取购买、定制研发、购买与定制研发相结合、租用等方式。
定制研发包含单位自动研发、拜托外边单位研发、与外边单位联合研发。
第十五条 单位经过拜托外边单位研发、购买或租用等方式配备会计信息系统,应当在相关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数据安全等权利和责任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信息系统业务流程设计、业务规则制定应当科学恰当。鼓励实现业务流程、业务规则配置操作可视化。
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系统自动执行的业务流程应当可查找、可校验、可追溯。
第十七条 针对会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拥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能够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系统自动审核的规则应当可查找、可校验、可追溯,其设立与变更应当履行审签程序,严格管理,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遵循内部掌控规范体系需求,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研发、运行、守护全过程的掌控,并将掌控流程和掌控规则嵌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掌控需求状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预警。
第十九条 单位建设与会计信息系统关联的业务系统,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公司或岗位参与,充分思虑会计信息系统的需求,加强内部系统协同。
单位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经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处理,加强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单位内部数据资源共享与分析利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实质状况,开展本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与财政、税务、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边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边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供给制品或服务的单位,具备要求的,应当向接受制品或服务的单位交付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运用的会计信息系统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相关接口标准,实现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衔接。
鼓励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时核对往来款项,加强外边交易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行业的应用,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具备要求的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约化、自动化、智能化,构建和优化财务共享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云服务等工作模式。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保准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 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夯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基本。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创立安全方便的电子原始凭证获取途径。鼓励单位经过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等方式,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理和应用电子会计凭证,应当保准电子会计凭证的接收、生成、传输、存储等各环节 安全靠谱。
单位应当经过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功能、创立比对机制等方式,对接收的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进行验证,保证其源自合法、真实,对电子原始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被发掘,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读取或解析电子原始凭证及其元数据,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备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的能力,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针对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鼓励其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做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要同期保留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并创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电子文件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文件做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要同期保留纸质会计凭证,并创立电子影像文件与其对应纸质会计凭证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具备要求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生成、传输、存储、归档等各环节 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能够在权责知道、保证信息安全的状况下,将一个或多个会计数据处理环节 拜托给符合需求的第三方平台进行集约化、批量化处理,以降低成本、提有效率。
鼓励第三方平台探索一站式、聚合式服务模式。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创立和完善电子会计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处置等管理制度,采取靠谱的安全防护技术和办法,保准电子会计档案在传递及存储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加强电子会计资料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应当与电子会计凭证同步归档。
第三十二条 源自靠谱、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保留。
符合国家相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需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拥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再也不另以纸质形式保留。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单位业财融合和会计职能拓展,加强会计数据支撑单位提高绩效管理、危害管理、可连续发展的能力,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与其他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推动财会监督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开展会计数据治理,探索形成可扩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要素,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服务价值创造。
鼓励单位以安全合规为前提,促进会计数据要素的流通运用,发挥会计数据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支撑功效,充分实现会计数据要素价值。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需求向会计资料运用者供给电子财务会计报告等电子会计资料。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归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需求向财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报送可扩展商场报告语言(XBRL)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单位接受外边监督检测公司依法依规查找和调阅会计资料时,对符合国家相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需求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供给。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安全
第三十七条 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统一安全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奥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会计信息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安全危害防范,采取数据加密传输技术等有效办法,保准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的安全合规,避免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处理、存储等环节 的泄密、篡改及损毁危害。
单位应当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备份,规定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率、存储介质、保留期等,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鼓励单位结合内部数据管理需求创立会计数据安全归类分级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守护。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安全危害防范,采取有效办法保准会计信息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守护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守护管理和技术需求,加强会计信息网络安全危害防范,采取有效办法保证会计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病毒木马、恶意软件、黑客攻击或违法拜访等危害。
第四十一条 单位开展触及国家奥密的会计信息化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奥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位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触及国家奥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限制性规定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存在单位在境外设立分支公司等情形,其数据服务器安排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留电子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小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电子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可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必须以及财会监督的必须。
单位应当加强跨境会计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境内外相关公司和个人经过违法违规和欠妥手段获取并向境外传输会计数据。
单位的电子会计档案必须携带、寄运或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触及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守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触及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第五章 会计信息化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分部采取现场检测、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不是符合本规范、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需求的状况实施监督。对不符合需求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分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分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状况通报同级关联分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第三方认证、向用户单位征求意见等方式对会计软件服务商供给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遵循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的状况进行检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分部发掘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不符合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规定的,应当将相关状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掘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不符合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需求的,能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分部反映,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分部应当按照反映状况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供给会计软件和关联服务不符合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需求的,财政部能够约谈该服务商重点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状况通报关联分部。
第四十八条 财政分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以及其他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坏处等违法违规行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分部能够按照本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详细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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