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伊春市直机关党建)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工委将开设“机关党务工作指南”专栏,定时推送党务工作基本知识,本期内容党徽、党旗的运用规范,供大众按需学习参考。
党徽、党旗的运用规范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徽党旗制作、运用、管理必要保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保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一)通用尺度
1.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
(1)100厘米;
(2)80厘米;
(3)60厘米。
*必须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根据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通常运用金黄色或红色。
2.党旗的通用尺度
(1)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2)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3)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4)长144厘米,宽96厘米;
(5)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必须运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根据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二)运用情形
1.党徽和党徽图案的运用情形
(1)下列情形应当运用党徽或党徽图案:
①召开党的全国表率大会、表率会议和地区各级表率大会、表率会议,在明显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②召开党的中央和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明显位置悬挂党徽;
③党的中央和地区委员会及其工作分部、党的中央和地区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表率机关及其工作分部、党的纪律检测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2)下列情形能够运用党徽图案:
①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表率大会,按照必须能够悬挂党徽;
②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运用的证件、标识等;
③党的各级组织颁布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相关工作证件等;
④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⑤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⑥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⑦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2.党旗的运用情形
(1)下列情形应当运用党旗:
①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②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③党的中央和地区委员会及其工作分部、党的中央和地区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表率机关及其工作分部、党的纪律检测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2)下列情形能够运用党旗:
①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表率大会;
②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③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④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⑤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以上情形外,通常参照党徽图案能够运用情形运用党旗图案;
*特殊情形必须同期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运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分部准许。
(三)禁用情形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1.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场宣传;
2.私人活动;
3.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4.个人平常用品、平常生活的陈设部署;
5.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四)禁止行径
1.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
2.不得运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
3.不得制作运用任何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旗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
4.不得倒挂、倒插或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运用党徽党旗;
5.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
(五)其他规定
1.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运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根据规定收回、处置;
2.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根据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收回或妥善处置活动现场运用的党徽党旗;
3.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拥有关联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能够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4.在网络、出版物等运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明显位置;
5.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能够从党费中列支。
(六)生产制作
1.党徽党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
2.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拥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七)监督问责
1.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守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做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县级以上党委组织分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分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营销和商场运用的监督管理;
3.对违法生产、营销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运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即时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 伊春市直机关党建】
编辑|于美娟
一审|李思佳
二审|郭永刚
三审|周晓丽
素材|党建督查科研室返回外链论坛: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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