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告:工作近半年,直播收入才三千多元,却因直播时长不足,被需求赔偿100万元,最后赔了3万元。这段曲折的经历,让王岳彻底放弃了继续做网络主播的想法。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8亿人,随着市场需要持续增长,网络主播作为越来越多人的职业选取。从业人数的持续增长的同期,主播与演艺机构之间的争议亦日渐增加。直播时长认定以及由此诱发的巨额违约金纠纷作为争议焦点。乃至在有些MCN公司(专门为网络视频创作者供给服务的公司)供给的合同中,相关直播时长和违约金的条款可能暗藏陷阱。
未播够时长,被索赔100万元
“要达到合同需求的直播时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入行不久的网络主播小新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MCN公司,需求部分主播每月最少直播26天,“有效直播时长”需达130小时。
曾担任兼职网络主播的边思宇说,有些MCN公司在计算直播时长时,并非直接统计网络主播的直播绝对时长,而是把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指标纳入统计,“仅有满足必定标准,才算‘有效直播时长’。经常是直播了4小时,仅有2小时才算有效。”
“不仅如此,直播前后的设备调试、拍短视频、培训学习等工作时间,通常不被纳入直播时长。”小新叫作,按公司需求看起来是平均每日直播5小时,实质上可能要工作十多个小时。“熬夜直播、连续工作多个小时都是常有的事,长时间下来,身体基本吃不消。”
更让小新难以接受的是,自己因未能播够约按时长,没法得到保底工资维持平常生活,在主动提出解约后,被MCN公司需求巨额赔偿:“工作两个多月,每月收入还不到3000元,却赔了20万元违约金!”
在王岳签下的那份合同中,一样对直播时长进行了知道约定。做为机构的主播,王岳的直播时长标准为:每日直播时间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不得小于150小时,开播天数不得小于26天,否则视为王岳严重违约。
王岳以身体不适难以承受高强度工作,且合同中有海量不平等条款为由,向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请求,但她的请求遭到机构拒绝。
工作近半年,其实王岳拿到手的所有收入才3725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写明,倘若王岳违约,则需要支付机构违约金200万元。机构认定王岳违约后申请了仲裁,叫作遭受了实质损失,需求王岳赔偿100万元违约金。
因机构并未供给其遭受实质损失的关联证据,仲裁委裁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酌定王岳向机构支付违约金3万元。
还有大学生主播被索赔8000万元
去年12月,罗莉上了热搜:“被××平台索赔8000万的大学女生。”她便是其中的主人公。
曾为MCN公司供给法务咨询服务的刘昕告诉记者,虽然不是每一个案子数额都那样大,但他所在的机构每一个月都会处理300个至400个MCN公司与主播纠纷案,其中大都数是大学生主播,她们因违约被公司索赔巨额违约金。
记者在采访中发掘,针对大学生主播来讲,直播时长、签约合同等都可能暗藏陷阱,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作为MCN公司和公会追诉违约索赔的对象。
受访专家指出,提高直播行业从业者的素养刻不容缓,要定时对MCN公司关联负责人进行职业培训,规范直播时长认定规则;同期要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点,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巨额违约金不受法律守护
类似的案件不在少许。极目资讯记者重视到,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类似案件。
李某与某传媒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签定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两年,李某“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日平均时长不小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天数不小于26天”“如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或无故不履行本协议需求之义务(一月为期限),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后来,李某因病停止工作。为此,该传媒机构将李某告上法庭,需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虽然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但法院认为,机构的损失重点为其对李某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机构对被告的投入并不明显,同期,机构预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包含该机构的经纪能力、资源、主播的资质乃至机遇、行业的发展等等,拥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李某因病不适宜长时间从事案涉的演艺活动。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思虑涉案合同的性质、投入成本、履行状况及违约导致的损失等原因,原告主张违约金20万元显著过高。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机构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违约行径,但该机构主张违约金20万元显著过高,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因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故不受法律守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采访中暗示,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MCN公司的成本,并进行科学准确的商场估值,“不可把不恰当的重担,随意压在无承受能力的劳动者身上”。
专家意见应知道直播工作时长
“设置直播时长规则有其恰当性,而实践中的争议重点在于对该时长的计算及举证规则并不清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暗示,不恰当的“有效直播时长”规则,是有些MCN公司侵害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重点方式。
“经过‘观看人数’等不确定原因统计直播时长,显然是不恰当的,针对网络主播非常有害。”关于直播时长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意见,双方应在合同中知道直播时长的详细计算规则,最好以“实质开播时间”等客观原因做为标准。
“知道双办法律关系,是破解不恰当的直播时长机制与巨额违约金问题的关键。”薛军暗示,倘若是劳动关系,则受到劳动法守护,工作时间、违约金等规则的设置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关联管理分部能够出台相应指引,知道网络主播行业工作时间计算的基本规则。”范围亦意见,能够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有针对性的指引,对MCN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进行知道。另外,应强化行业自律并制定一起规则,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
综合:极目资讯、工人日报、法治日报、扬子晚报
源自: 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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