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同(3)
以机构,总部设于为一方(以下简叫作“雇主”)和以中国机构,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另一方(以下简叫作“中国机构”)经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签定本合同。
鉴于雇主期盼为其在(国)(地)(以下简叫作“工地”)(项目)(以下简叫作“本工程”)供给劳务,中国机构愿意为本工程供给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1条 总则
1、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机构负责为本工程供给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所有遗留问题,包含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1、中国机构应按本合同附件一“供给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要求、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表率,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叫作“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通常不得变更,在特殊状况下雇重点求变更时,经中国机构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个月书面通告中国机构。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即时通告中国机构,而中国机构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包袱由此导致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告中国机构。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告中国公
司。
3、中国机构受权表率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机构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它证件
1、中国机构应按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花费。
2、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花费。
雇主为人员办理以上手续,应向中国机构详细知道提出由中国机构供给的所有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需求不知道而导致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可入境或没法得到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机构不负责任。
3、如雇主未能为人员得到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没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这里时期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呢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包袱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如中国机构无按雇重点求供给所有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没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机构包袱。
4、中国机构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叫作、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告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表率。雇主应在接到中国机构的通告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告中国机构。同期雇主应经过项目所在国相关公司通告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对中国机构人员的需求
人员应: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要求;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点;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对雇主的需求
雇主应: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点;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证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表率商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人员每周工作6天(遇有节日应包含在内),每日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日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中国机构受权表率在工地商定。
2、凡因为待料、停电、气候卑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导致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该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天有薪休憩。
第七条 合同工资
1、人员的月合同工资(包含伙食费)在本合同期第1年内按以下标准(美元)支付:
1.半熟悉工,帮厨,服务人员
2.熟悉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副受权表率
9.受权表率
2、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人员应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合同工资递增%。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1、按照工程的需要,雇重点求人员在夜班工作和加班,应商得中国机构受权表率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小时。
2、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夜晚九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雇主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3、人员平日加班(指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小时,非属于夜间),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加班费。人员在节假日或每周休憩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时不论是不是属于夜间),雇主均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4、小时的合同工资,按下式计算:
月合同工资
25×8
第九条 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1、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之日起至回到中国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
2、中国机构在工地的受权表率应按雇主供给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日后×天内即日前提前雇主在工地的受权表率审核准许。
3、工资单审批后,雇主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后天即日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中国机构。其中:%电汇至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机构帐号;%支付给中国机构工地受权表率。如雇主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日支付所欠付款总额的‰(千分之几)以美元向中国机构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北京的中国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中国机构应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雇主应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憩日和年度休假
1、按项目所在国的政府规定,每周的休憩日为星期。
2、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天。
3、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天的回国年度休假。雇主应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间的返往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质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质工作月数×=休假天数
12
4、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以上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时期,应享受所有合同工资。
5、因本工程需要并应雇重点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表率协商同意。这里种状况下,人员年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北京间的往返旅费雇主照付,同期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时期的实质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工资
1、雇主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即应向中国机构受权表率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美元的预付工资。
2、中国机构对以上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个月起始偿还,分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几分之一。
第十三条 动员费
1、雇主应向人员每人支付美元的动员费。
2、以上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雇主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中国机构帐号。
第十四条 保险
1、中国机构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之日起至返抵中国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随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机构支付每人每月美元保险费。
2、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雇主针对人员在全部合同时期因工伤患病或其它原由而导致的残废或死亡均再也不承担赔偿费。
3、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雇重点求,中国机构可向雇主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以避免雇主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1、雇主应为人员在全部合同时期因病或因工伤供给免费医疗、药物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中国机构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雇主承担。
2、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雇主应支付所有月工资。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雇主应支付%月合同工资。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需送回中国继续治疗,雇主再也不支付第四个月的工资,但应承担其回中国的旅费。如雇重点求中国机构派人替换该伤或病人员,则替换人员由北京至工地的旅费也由雇主承担。
3、人员在合同时期如因病或因工伤死,雇方应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担死者遗物运回中国的花费。
第十六条 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1、雇主应包袱人员中国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随身携带千克过重行李费。雇主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中国前天,将回程旅费及过重行李费支付给中国机构受权表率。
2、雇主应免费向人员供给驻地至工地间(1.5千米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3、雇主应免费向中国机构受权表率、工程师、驻地经理供给一辆小轿车和供人员采购食品及生活用品的一辆小型货车。如人员人数每超过人,雇主应增多一辆小型货车。以上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雇主免费供给,并负责检修。另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避免费运用雇主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等。
4、中国公司受权表率和人员可以避免费运用雇主的通讯工具如:tel、电传、图文传真等。
5、人员如经雇主准许出差,其差旅费应由雇主包袱,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运用的货币按雇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生活和膳食设备
1、雇主应为人员免费供给适宜的住房,每人运用面积的标准为:工人为-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平方米;受权表率、工程师、大夫、驻地经理为-平方米;雇主还应免费供给水、电、卧具、空调、淋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和四) 2、雇主应向人员免费供给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炊具、餐具,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和六)。
3、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中国机构在中国代购。所需花费(包含运输费和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机构代购以上物品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机构帐户。
4、中国机构自费购买人员的主副食。但中国机构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和每周休憩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工资。
5、人员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项目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港口后,相关报关、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帮助。
第十八条 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1、雇主应为人员免费供给通常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七)和专用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八)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七中所列的通常劳保用品可由机构在中国包干代购,雇主应向中国机构支付每人美元。专用劳保用品,如需中国机构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担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
2、雇主应免费向人员供给各工种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中国机构在中国代购,所需花费(包含运输费、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机构代购手工用小工具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机构帐户。
3、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表率协商同意后,由雇主免费供给。
第十九条 保密
1、中国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时期针对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状况应对第三者保守奥密。
2、雇主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时期针对本合同规定的中国机构供给劳务的要求和价格以及其它相关的资料和状况应对第三者保守奥密。
第二十条 触及第三方的事宜
1、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出现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触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出面处理并包袱所出现的花费。
2、人员因行径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出现的触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帮助中国机构出面处理,所出现的花费由中国机构包袱。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为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患病,政变等,使本工程没法继续进行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能够暂停。在这种状况下,雇主应包袱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出现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倘若协商不可处理,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名叫作),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公司的名叫作)按照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弥补或修改
按照需要,经双方协商,能够对本合同进行弥补或修改。修改或弥补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表率签字后,即作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合同拥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本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机构表率 机构表率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