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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买的“小黄帽”防晒霜是假货,“一件代发”的商家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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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23: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面的这款防晒霜

相信许多爱美的女士都用过

仅从照片来看

晓得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吗❓

点击查看

真假对比

01

瓶身正面的图案交界处,正品严丝合缝,被诉侵权商品粗糙;

02

被诉侵权商品背面数字标识印刷字体和格式与正品不一致;

03

被诉侵权商品瓶盖内的防伪标识的数字为斜体,正品数字为竖直;

04

二者瓶身存在色差。

如今在网络平台上

非常多选取“一件代发”的模式营销制品

自以为无库存就能稳赚不赔

即使出问题不需担责

殊不知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咱们一块瞧瞧今天的这起案子

本期主讲法官

/ 许扬 /

西安碑林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案情简介

原告某打扮机构是“MISTINE”商标的权利人,发掘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天猫购物平台其经营的网店内营销假冒原告“MISTINE”商标的小黄帽防晒霜。被告某贸易机构叫作,其营销的案涉商品是从“1688”平台上下单后由“1688”平台直发给消费者,并提交了其与“1688”商户的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海关报关单等证据,由此主张合法源自抗辩。

法院判决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天猫网店内营销带有原告“MISTINE”商标标识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未经许可营销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被告主张的合法源自抗辩,因为案涉商品的正品售价为69元,被告采购价格为20余元,进货和营销价格差异很强,被告做为打扮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必定的注道理务,且其提交的海关报关单日期早于被控侵权制品记载的生产日期,不可证明系被控侵权制品的合法手续,被告没法供给案涉商品在1688平台上的下单记录,故被告存在审查疏忽,针对案涉商品营销拥有主观过错,其合法源自抗辩不可成立。

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恰当支出共计40000元。

随着互联网和电商行业的发展,无货源开店即“一件代发”的商场模式应运而生。

“一件代发”指的是零售商在制品营销的过程中不需要库存商品,而是将买家的订单和物流信息直接传输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将商品直接快递给买家。这种经营模式下,经营者很容易忽略制品源自合法性的审查,认为只要自己能说明商品的源自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然则按照商标法律规定,经营者主张合法源自抗辩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证明,一是客观上被诉侵权营销营销的商品拥有知道源自且合法,二是主观上应当证明自己过错,已具备恰当的注道理务,二者缺一不可。

因此这里提醒经营者应当审查供应商和制品制造商的合法资质,需求供给生产、营销以及商品上运用的商标、专利等授权文件,留存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

做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尽可能选取官方网店下单,在第三方店铺购买时,重视商品价格是不是存在不恰当的低价,能够需求卖家出具制品报告、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收到货物后从包装、颜色、做工来辨别商品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径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

(三)营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营销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径供给便利要求帮忙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径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1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质损失确定;实质损失难以确定的,能够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运用费的倍数恰当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根据以上办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径所支付的恰当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营销晓得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给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源自:西安中院

编辑:尚恩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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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09: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到楼主的气势,我就觉得楼主同在社区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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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思考很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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