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时期患了癌症,在治疗时期机构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然则病好了以后,员工不可承担原来的工作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劳动者自己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事原工作,亦不可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该给的补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些规定都是员工患病后,机构与员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把这些东西弄懂了,把握了,按照这些规定去办,机构和员工病时期和患病后的劳动合同问题就能得到圆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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