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IF、C&F、CFR有3点区别:
1、四者的概述区别:
1、FOB的概述:FOB(Free On Board),亦叫作“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2、CIF的概述: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形成原因中包含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一般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3、C&F的概述: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目的港。
4、CFR的概述: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简叫作,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花费。但货物的危害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2、四者的关联规定:
1、FOB的关联规定: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即时通告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危害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CIF的关联规定:卖方除拥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通常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详细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包袱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要以合同货币投保。
3、C&F的关联规定: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包袱.另一需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CFR的关联规定:在《2000年通则》中,知道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运用CPT术语。
3、四者的重视事项区别:
1、FOB的重视事项:
(1)我国外贸公司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理和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在运用D/P方式时要尤其小心小心。
2、CIF的重视事项: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准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由于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亦便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的是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重视到,CIF术语只需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必须更高的保险险别,则必须与卖方知道地达成协议,或自动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3、C&F的重视事项:
在CFR术语下,必定要重视装船通告问题。由于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动办理保险,因此呢在货物装上船前,即危害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即时向保险机构办好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要紧的问题。因此呢INCOTERMS强调卖方必要毫不迟延地通告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CFR的重视事项:
(1)卖方应即时发出装船通告:按CFR要求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即时发出装船通告,则买方就没法即时办理货运保险,乃至有可能显现漏保货运险的状况。因此呢,卖方装船后务必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告,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危害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谨慎行事:在进口业务中,按CFR要求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取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需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显现这类状况,会使我方蒙受不该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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