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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因欠债而坐牢,出狱后仍未偿还,还会再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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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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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16: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可能的。即便之前由于欠债不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后还是有再次坐牢的可能。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数年了,我来讲说这个问题。

1、之前坐牢的涉嫌的罪名

重点涉嫌的便是三个罪名:

第1个罪名:诈骗罪。

这种所欠的债务当然不是正当债务了,是骗取来的钱。

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经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表面上“自愿”处分名下财物,数额很强行径,就形成诈骗罪。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欠钱不还最平常的情形便是诈骗罪了。

例如晓得自己任何还款能力,还去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款,骗来以后用于挥霍,就形成诈骗罪。

第2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罪,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欠债不还的罪名,由于他欠的是银行的钱。

当恶意透支数额超过5万元,经过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仍然拒不偿还,就有可能形成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了。

当然,要形成信用卡诈骗,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便是形成诈骗,便是必须能够证明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这需要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由等情节作出判断。

例如在办信用卡的时候,行径人就出具了虚假的资信证明,再例如透支以后,将钱用来挥霍是直接转移、隐匿并且逃避还款,这些都能够认定为违法占有目的。

第3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答罪。

这是另一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重点针对的是机构、老板以及实质用工人。

按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想要形成本罪,必须存在两种状况之一:一是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二是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状况

倘若本身就支付能力,况且采取隐匿、转移的方式,那样是不形成本罪的。

2、之后坐牢涉嫌的罪名

重点便是一个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形成本罪。

这个罪名的设立,重点是为了守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在前期由于欠钱不还被判处刑罚的时候,法院通常都会判处一个责令退赔,准许被害人提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无论是哪种状况最后法院在判决主文中都会有一项,便是需求被告人返还给付赔偿被害人相应的款项。

倘若被告人按这个期限履行义务,那样,就能够列为强制执行案件予以强制执行了。

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被告人便是之前的罪犯,存在有能力履行,却经过隐匿、逃避、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的话,那样都是形成本罪的,便是能够再被判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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