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的。即便之前由于欠债不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后还是有再次坐牢的可能。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数年了,我来讲说这个问题。
1、之前坐牢的涉嫌的罪名
重点涉嫌的便是三个罪名:
第1个罪名:诈骗罪。
这种所欠的债务当然不是正当债务了,是骗取来的钱。
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经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表面上“自愿”处分名下财物,数额很强的行径,就形成诈骗罪。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欠钱不还最平常的情形便是诈骗罪了。
例如明晓得自己无任何还款能力,还去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款,骗来以后用于挥霍,就形成诈骗罪。
第2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罪,其实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欠债不还的罪名,由于他欠的是银行的钱。
当恶意透支数额超过5万元,经过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仍然拒不偿还,就有可能形成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了。
当然,要形成信用卡诈骗,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便是得形成诈骗,亦便是必须能够证明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这需要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由等情节作出判断。
例如在办信用卡的时候,行径人就出具了虚假的资信证明,再例如透支以后,将钱用来挥霍或是直接转移、隐匿并且逃避还款,这些都能够认定为违法占有目的。
第3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答罪。
这是另一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重点针对的是机构、老板以及实质用工人。
按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想要形成本罪,必须存在两种状况之一:一是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二是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状况。
倘若本身就无支付能力,况且无采取隐匿、转移的方式,那样是不形成本罪的。
2、之后坐牢涉嫌的罪名
重点便是一个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形成本罪。
这个罪名的设立,重点是为了守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在前期由于欠钱不还被判处刑罚的时候,法院通常都会判处一个责令退赔,或是准许被害人提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无论是哪种状况,最后法院在判决主文中都会有一项,便是需求被告人返还或给付或赔偿被害人相应的款项。
倘若被告人无按这个期限履行义务,那样,就能够列为强制执行案件予以强制执行了。
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被告人亦便是之前的罪犯,存在有能力履行,却经过隐匿、逃避、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的话,那样都是形成本罪的,亦便是能够再被判一次的。
#大有学问#返回外链论坛: http://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