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按照伴侣圈宣传,在一美容店花5万元注射了丰胸制品,结果身体显现不适,之后在福州一医院做了假体移植手术。女子认为自己上当,将美容店及为她注射丰胸制品的人员诉至法院需求三倍赔偿。
近期,江西瑞金市人民法院通报该案例认为,三被告无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而供给医疗美容服务,其行径形成欺诈,遂判决女子可按照服务花费的三倍即15万元得到赔偿。
据瑞金市人民法院通报的案情简介,原告小美经常在被告温某经营的美容院美容护肤,是店里的常客。某天原告看见温某的伴侣圈发布丰胸制品,便咨询温某,温某通知小美来自某省的夫妇(被告杨某、被告陈某)会做这个项目,小美同意做丰胸手术后,温某遂邀杨某、陈某在自己的店里给小美做丰胸服务,随后,两夫妇分三次向小美注射丰胸制品,收取5万元丰胸费。
丰胸服务结束后不久,小美胸部显现不适,被告说是小美身体吸收不了注射成份,需要移植假体。小美遂到福州一医院做了假体移植手术。但之后小美胸部并无好转,便去医院超声检测,表示反馈双乳无回声,需定时复查。
小美觉得变美的目的无达到,反而给自己身心带来影响,认为三被告系欺诈行径,向瑞金法院起诉需求三被告根据服务花费的三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经营的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服务与打扮品、护肤品批零兼营,无丰胸资质。温某在伴侣圈发布丰胸充值宣传,邀集被告杨某、陈某给小美做丰胸服务,目的并非治疗疾患,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生活需要,拥有显著的消费者特征。按照法律规定,温某经营的美容院无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资质,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资格。陈某、杨某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资质而向小美供给医疗美容服务,小美主张其存在欺诈,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三被告根据服务花费的三倍即15万元赔偿给原告小美。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径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增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多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