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管与已婚男下属
在上班时间外出吃饭、约会、开房,
被男同事妻子发掘。
妻子到机构投诉,
并与女高管出现肢体冲突。
之后,
机构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高管,
女高管辩叫作,
自己与男下属始终维持
0.46-1.22米的“个人距离”,
并不存在亲密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
闹上法庭!
事件回顾
沈某2014年入职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机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有偷拿财务、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坏处,对机构利益导致重大损害;(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机构规章制度,符合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
机构的《员工手册》第二章人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3点第8项规定:存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机构声誉者除名;第11项规定:酗酒、道德败坏者辞退。沈某签名确认。
自2023年2月起,沈某多次利用上班时间约男下属谢某出去吃饭、约会、开房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径。做为经理,沈某还利用管理考勤的便利,私自帮谢某更改打卡记录。且从沈某的考勤记录表示,其多次迟到、缺勤。沈某还利用职权帮忙谢某调高工资,由每月10000元调高至15000元。
2023年5月30日,谢某妻子到机构投诉沈某违反公序良俗、与谢某存在不正当友谊,并与沈某出现激烈打斗。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谢某妻子故意拉扯沈某,致其摔倒和撞到墙上,决定给予谢某妻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机构向沈某送达认识除劳动关系的《通告》,通告载明,2023年5月30日沈某在机构与谢某妻子出现激烈打斗,严重扰乱了机构生产经营秩序,也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等关联规定及公序良俗。
沈某认为——
■无和谢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谢某为接妻子到周边居住,自己曾居住在周边,出于好心带谢某到公寓及周边观察。人际交往距离划分为四种,从视频中可见自己与谢某始终保持在半米到一米以上的“个人距离”,双方并无任何身体接触,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亲密关系。
■不存在乱用职权损害机构利益。谢某身为员工提出涨薪申请,自己做为总经理助理,有义务将员工的涨薪申请提交给总经理,且机构的人员调动及薪酬制度均由股东张总及陈总讨论决定再签字确认,并非自己能单方决定的。
■不存在旷工、迟到等违反机构规章制度的问题。首要,机构从未出示过员工手册以及机构规章制度,只是需求在入职时在空白纸张填写说明并非直接在员工手册签字;其次,在离职前机构从未说过自己存在旷工、迟到、缺勤的状况, 亦从未收到过口头警告或是书面罚款通告单。
■不存在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状况下。以上打斗事件的出现系因机构保安未尽到核查义务,自己只是受害人,且亦未存在其他扰乱机构经营秩序的行径,未导致停工停产,亦未对经营导致损失,该事件亦不形成严重损害机构声誉。
综上,机构系违法解除。
2023年7月,沈某申请仲裁,需求机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1399.94元。仲裁驳回了申请。
沈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沈某的欠妥行径有违公序良俗,
亦违反了机构的规章制度
一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沈某对机构提交的各样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未能举证推翻。按照谢某出具的状况说明,自己确认与沈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结合各项证据,机构的主张拥有较高可信度,按照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机构的主张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重点适用于民事法律行径行业,同期亦广泛适用于各样民事关系包含劳动关系。任何个人的行径均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沈某的欠妥行径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机构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关联规定,势必对机构的工作氛围及工作开展导致必定的不良影响,机构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现沈某主张机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沈某诉请机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61399.94元,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沈某不服,申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机构应否向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首要,双方争执并出现肢体冲突的时间虽是下午五时四非常许,但结合沈某与谢某以往的打卡记录状况,员工会存在延迟下班或加班的状况,该事件的出现确实扰乱了机构的经营秩序及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其次,在谢某与沈某的通话录音中反映出沈某在工作中存在为谢某谋取好处的状况,且沈某做为总经理助理,在机构有必定的影响力,其行径已然损害了机构的合法利益,虽然沈某对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
最后,按照沈某手写的说明,其已阅读并充分认识、同意接受机构规章制度,故该《员工手册》应为沈某所遵守,同期《劳动合同》对机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约定。
故机构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违法解除,沈某请求的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 中国裁判文书网、申工社
源自: 资讯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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