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知产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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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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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商拜托游戏推广主体在他人游戏中发布其所推广的游戏的奖励政策等,以拉取真实用户改玩其所推广游戏的行径,属于“恶意拉人”行径,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场道德,依法形成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运营商能够对“拉人”玩家采取封禁办法,证明其对“拉人”玩家拥有掌控、监管的职责及能力,能够据此认定其为“拉人”行径的实施主体,对“拉人”行径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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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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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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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飞弘创新网络科技有限机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研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栋18层02室(自贸区武汉片区)。法定表率人:敖耀辉,该机构执行董事兼经理。拜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航,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拜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七龙网络科技有限机构,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E1501、F1501。法定表率人:黄健,该机构总经理。拜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星,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飞弘创新网络科技有限机构(以下简叫作飞弘机构)与被上诉人江苏七龙网络科技有限机构(以下简叫作七龙机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号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
飞弘机构上诉请求:
1.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81号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七龙机构的所有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花费由七龙机构所有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飞弘机构为实施所被诉行径的主体错误,飞弘机构并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径。飞弘机构从未主动前往七龙机构的游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径,亦从未授意案涉游戏玩家前往七龙机构运营的永恒岛游戏中拉人或诋毁;飞弘机构与游戏公会并非雇佣关系,游戏公会及玩家详细行径并不受飞弘机构安排;本案案情与(2022)苏02民初472号案拥有本质的区别,不该该作类案评判。
2、案涉游戏拉人行径不拥有可责性,不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条款。游戏玩家经过自发创立社交群组或添加好友,自由表达对游戏的爱好并相互分享,系正常的社交活动,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向其他玩家宣传推广另一款游戏不会影响玩家打本款游戏,更不会给该游戏的运行产生干扰或妨碍,飞弘机构行径无不正当性;且即使本案存在“伪装拉人”行径,亦不拥有可责性,认定不正当竞争会严重挫伤互联网的精神与活力,压制社会公众的言论表达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
3、七龙机构以LTV数值数据值计算损失,没法证明其受到损失。一审法院法定赔偿确定的数额无事实依据,判赔的70万元带有处罚性质,显著过高,严重损害了飞弘机构的利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叫作
七龙机构答辩叫作:
1、拉人的虚假玩家发送的均是飞弘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域名链接,推广链接所下载的游戏亦均是飞弘机构收款并且运营的游戏。飞弘机构对拉人的公会及链接均拥有管理能力和权利,但其并无真正的去制止侵权行径或尽到恰当的管理义务。以同一个微X注册多个游戏账号,显然不是玩家的自发行径,而是为了恶意抢夺交易机会而形成的有组织有招数、经营性、获利性的侵权行径,飞弘机构是直接表现的侵权行径实施者和受益者。七龙机构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发出数十次的声明,飞弘机构明知虚假玩家正在连续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但仍与其之间保持合作关系,在全部侵权过程中拥有显著的侵权故意以及过错。
2、任何一名游戏玩家均需要七龙机构投入服务器的购买或租用成本、运营守护客服等人力资源成本,然而海量的虚假玩家在游戏内注册账户,占用了游戏服务器资源,并且利用七龙机构供给的服务、道具等发布联系方式,从而诱使游戏玩家弃玩七龙机构的游戏而推广飞弘机构的游戏,显然是欠妥的。此种以恶意争夺交易机会为目的的行径严重违反公平诚信,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七龙机构在一年有余的时间里因不正当竞争行径数十次警告飞弘机构,飞弘机构明知行径的欠妥性,但其无停止侵权行径,反而是始终连续实施并且放任侵权行径的出现,故能够认定其拥有侵权的故意。从七龙机构提交的LTV数据来看,七龙机构投入巨额的成本推广,得到巨量的游戏玩家,飞弘机构占用七龙机构的网络资源,窃取七龙机构的宣传成果,引起七龙机构经济损失,能够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一审判决的侵权赔偿拥有恰当性。因此呢,对飞弘机构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七龙机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飞弘机构:
1. 立即停止在七龙机构推广运营的游戏内发布欠妥信息、拉人等违反商场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径;
2.赔偿七龙机构经济损失100万元;
3.承担七龙机构因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损失共计5500元;
4.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花费。诉讼中,七龙机构知道第2项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关于七龙机构对涉案游戏享有权利的事实
七龙机构于2022年10月19日经授权取得《永恒岛》网络游戏软件的独霸运用权。授权期限为不可撤销的永久授权。2023年4月7日,七龙机构受让取得了该款游戏的所有权利,包含运营推广及维权授权。 七龙机构在其官方网站(http://chd.7longw.com)上线了《永恒岛》这款游戏。
2、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径的事实
1.关于恶意拉人的事实。
微X群“白首合肥游神/武汉飞弘”成员包括了七龙机构与飞弘机构工作人员。2022年12月16日起始至本案起诉前,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在该微X群内叫作,在平台里发现《永恒岛》游戏里面有拉人的行径,需求飞弘机构处理一下,并在群聊中发送了拉人的虚拟玩家微X资料、相应拉人言论的微X聊天截图、所推广游戏的链接。飞弘机构工作人员暗示会去处理。
七龙机构在微X群内需求飞弘机构停止拉人后,飞弘机构采取的处理办法包含:关照内部公会,抓到了就封停了。
部分微X群聊天记录如下:2022年12月26日,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叫作:“哥,您这边武汉飞弘网络亦归你管的吗?”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倘若是咱们这边的话,我就能帮上忙,有机构全叫作吗?”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武汉飞弘创新网络科技有限机构。”“这个。”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是拉人的吗?兄弟。”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是的,在咱们永恒岛彩虹世界里面拉人。”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把链接给我一下,兄弟。”“还有关联拉人的东西,我去处理下了。”随后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发送了虚假玩家的相应拉人言论截图、该虑假玩家的微X信息截图,以及游戏链接,并通知:“哥,麻烦您处理下了挖。”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好的哈兄弟。”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抱拳。”随后飞弘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好了兄弟。”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好的,麻烦老哥了。”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没事的兄弟。哈哈哈。”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以后就有劳老哥这边多管控管控了哇。”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哈哈哈好的啊兄弟。”后续多日七龙机构工作人员都会发送虚拟玩家的相应拉人言论截图、该虑拟玩家的微X信息截图,以及游戏链接,并通知飞弘机构工作人员。2022年12月26日,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好的。”“忘记回复你了啊兄弟,搞定了啊。”后续飞弘机构在收到七龙机构发送的截图后,又多次回复:“好的兄弟。”“封停了兄弟。”“这个封了啊兄弟。”“我去封掉。”2023年1月10日七龙公司工作人员叫作:“哥,怎么还在咱们彩虹岛里面拉人啊,麻烦处理一下,再这么拉下去要交给律师来处理了。”
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我去处理下,兄弟啊,这个已然内部宣贯好多次了。都是抓到了就封停了的。”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多关照关照内部公会的,别再来拉人了,老哥。”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安心啊兄弟,否则的话咱哥俩呗麻烦的要死不是。”“不外兄弟亦谅解下啊。毕竟不守规矩的公会还是有的。只能发掘了就封了的。”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老哥,你看,这个微X号这几天始终都在拉,让她们守守规矩了哇。”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安心啊兄弟,后台我都给她们封了的。”
2023年1月12日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反馈:“再这么继续疯狂的拉人拉下去就要交给律师来处理了,老哥。”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兄弟,此刻都是你给过来,咱们这边就处理了。况且都是封停了...”“我此刻都可疑是不是有人搞这边了。”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查不查,你们都关照过了,公会还这么始终搞得吗?”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不是一家公会,所有头大了。”“一家的很好说,封停了就搞不了。”“其他的不说,反正只要你这边发掘这个事情找我,我这边肯定第1时间协同。”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这个我亦是晓得得哇,有发掘给到你这边都是即时处理。”“然则这般始终搞不可行的哇。”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安心兄弟,咱们这般抓一个封一个,我就不信有那样多。”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不怕跟你说,真的非常多,有些之前我都发过给你的微X,还是在继续拉。”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真的抱歉兄弟,你应该亦清楚,这些公会的暗里行径,咱们平台确实无办法监管到位。只要兄弟你这边发掘有这种推广状况,只要发给我,咱们肯定即时响应处理的。”
七龙机构在微X群中发布的需求飞弘机构处理的关联网址链接表示域名均为飞弘机构所有的下级域名,并且针对同一款游戏有多个区别网址链接,即每次七龙机构发送需求处理的网址链接均有所区别,但可转至同一个游戏。七龙机构发送的虚拟玩家拉人言论的微X聊天截图及涉案游戏后台聊天记录内容表示,虚拟玩家在涉案游戏平台内发送前述游戏链接,让真实玩家下载或以赠送游戏道具的方式让真实玩家添加自己的微X号,再经过微X聊天举荐游戏并发送游戏链接供玩家下载。
2.飞弘机构主张的已提示游戏公会禁止拉人的事实。
后微X号为“lileifengyu”的飞弘机构工作人员专门为处理拉人事宜创立微X群,微X群内是飞弘机构及七龙机构的工作人员。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在发送相应网址链接后接着叫作,“这些公会的暗里行径,咱们平台确实无办法监管到位。只要兄弟你这边发掘有这种推广状况,只要发给我,咱们肯定即时响应处理的”。后续多日七龙机构工作人员都会发送虚拟玩家的相应拉人言论截图、该虑拟玩家的微X信息截图,以及游戏链接,并通知飞弘机构工作人员。飞弘机构在收到七龙机构发送的截图后,又多次回复:“好的兄弟。”“收到兄弟。”“已封停处理。”“我去处理。”2023年2月16日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在微X群内反馈:“不行就弄出点处罚办法,始终沟通始终这般,感觉一点效果都无。”“你瞧瞧吧,刚封禁掉一个,又来一个。”“@白首 。”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稍等,兄弟,咱们都在出差。此刻下面人还没联系到公会,只是先把链接封了。”后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在微X群内反馈:“这是要在咱们彩虹岛里面始终拉下去的节奏吗?@白首。”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我此刻来处理封停。”七龙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光封停没用啊,封了链接又开新链接,始终在咱们游戏里面拉。”飞弘机构工作人员回复:“在跟专员单独沟通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了。”
3、相关本案赔偿金额及关联花费的事实
1.赔偿金额。
七龙机构主张法定赔偿,赔偿金额参考LTV等材料。七龙机构向一审法院供给了游戏《永恒岛》的LTV数据后台数据打印件,数据时间范围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8月14日。 飞弘机构对七龙机构计算方式不认可,认为该损失计算依据拥有不确定性及不稳定性,玩家是不是在游戏中充值及充值金额多少是基于玩家个人消费,毫无任何规律可言,依据LTV数据值平均计算损失的方式有失偏颇。
2.关于恰当花费的事实。
2022年6月15日,七龙机构与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叫作盈科江阴所)签定《民事拜托代理合同》,拜托盈科江阴所代理本案一审程序。同日,七龙机构向盈科江阴所开具律师费发票,价税金额3000元。
七龙机构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供给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机构无锡分机构为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该保险机构向七龙机构开具保险服务费发票,价税金额2500元。
4、相关两机构的主体信息
七龙机构成立于2022年6月28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第1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游戏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准许的项目经关联分部准许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详细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通常项目:互联网营销(除营销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动漫游戏研发;软件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宣传设计、代理;宣传发布;宣传制作;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营销;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准许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飞弘机构成立于2013年11月21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准许的项目,经关联分部准许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详细经营项目以关联分部准许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通常项目:软件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制品营销;照相机及器具营销;仪器仪表营销;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
1、飞弘机构为实施被诉行径的主体
实施被诉拉人的实质行径人系涉案游戏的虚拟玩家,即七龙机构所叫作的“水军”。飞弘机构拜托游戏公会对飞弘机构游戏进行运营推广,所得收益由飞弘机构收取,飞弘机构针对运营推广其游戏的行径享有收益的权利以及制止欠妥行径的权利。飞弘机构与游戏公会合作,拜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公会推广人员以虚拟玩家的身份,在七龙机构涉案游戏中实施了被诉行径,对此行径飞弘机构明知。虽然飞弘机构已采取封禁链接等手段制止,但飞弘机构又会生成新的链接供推广人员再次推送。因此呢,非被诉行径的直接实施者看似是以上虚拟游戏玩家,实质上飞弘机构是该行径的提出者和受益人,其在对被诉行径拥有制止的权利和能力的状况下,却采取了实质上认可的态度并下达指令以保准被诉行径得以连续,飞弘机构指示虚拟游戏玩家实施被诉行径,应当认定是被诉行径的实施主体。
2、飞弘机构的行径形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竞争关系的认定
网络游戏行业触及主体包含游戏研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运用者即游戏玩家。其中游戏运营商通常指的是经游戏研发商授权从事游戏经营、服务器的守护,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工作,并供给网络和技术环境服务以满足游戏玩家玩游戏的需要。按照七龙机构与飞弘机构的经营范围、官方网站信息,七龙机构供给的《授权书》,飞弘机构案涉行径的游戏等事实能够认定,七龙机构与飞弘机构均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且均运营多人在线角色装扮类类游戏,二者为拥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对被诉拉人行径是不是形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按照七龙机构对被诉拉人行径表现的描述,一审院认为,所说恶意拉人行径,重点指行径人非出于真实参加游戏的目的,注册游戏账号得到玩家身份,在游戏中发布其他游戏的奖励政策、途径充值溢价返利,以拉取真实用户改玩自己所推广游戏的行径。
因为以上行径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径,因此呢对该行径是不是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通常条款的规定。该条第1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场道德,以及该法所叫作的不正当竞争行径,指的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径。若要认定涉案行径符合前述条款规定,形成不正当竞争,除了已满足的法律对该行径未作出尤其规定的前提之外,还需求该行径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场道德而拥有不正当性,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行径受到实质损害。对照以上要件,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被诉拉人行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游戏运营商运营游戏软件,享有对运用游戏客户端程序的玩家收费的权利,玩家在游戏的消费亦是游戏运营商除宣传投放等收入外的一项重要收入源自。想要增多游戏消费,要么增多游戏玩家人数,要么加强游戏玩家的人均消费数额,因此呢,获取更加多的玩家当然地作为了游戏运营商增多收入的重要手段。然则,游戏运营商获取用户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采用游戏中拉人方式,令游戏公会推广人员伪装成游戏玩家的身份介入涉案游戏,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获取客户,即在涉案游戏中以发送其他游戏链接让真实玩家下载,以及以赠送游戏道具的方式诱使真实玩家添加微X后,再经过尝试一下其他游戏等言论拉取真实玩家下载自己运营推广的其他游戏,此种行径手段难言正当。以此方式获取游戏玩家,事实上是对涉案游戏既有客户资源的争夺,飞弘机构从涉案游戏运营者七龙机构处抢夺交易机会以得到利益,主观上拥有显著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径拥有可责性。
2.被诉拉人行径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场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规定,特定商场行业广泛遵循和认可的行径规范,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场道德”。按照七龙机构专门创立微X群需求飞弘机构制止恶意拉人行径,飞弘机构采取的向合作的游戏公会发布禁止拉人公告等行径,能够看出,恶意拉人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运行守则,系为该行业所广泛禁止的行径。飞弘机构虽在本案诉讼中辩叫作拉人行径仅是游戏玩家互相交流游戏体验并举荐其他游戏,行为正当,但该辩解显然与其实施的以上行径以及本案证据所反映内容不符,对此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七龙机构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
游戏运营商为获取用户下载运用自己的游戏,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玩家在游戏的消费是游戏运营商的重要收入源自。涉案游戏下载本身无需花钱,玩家对游戏的花费重点是在游戏过程中对游戏进行充值。飞弘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七龙机构涉案游戏内拉取玩家,直接影响了七龙机构的对被拉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必然对七龙机构导致实质经济损害。
综上,飞弘机构在七龙机构享有权利的涉案游戏中实施了恶意拉人行径,侵害了七龙机构的合法权益,给七龙机构带来实质经济损失,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及商场道德,依法形成不正当竞争。
3、飞弘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关于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的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径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根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质损失确定;实质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场奥密行径,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根据以上办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径所支付的恰当开支。该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质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行径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质损失及侵权人的获益均难以确定,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行径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思虑以下原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1)涉案游戏,从七龙机构供给的游戏LTV数值来看,涉案游戏拥有必定的商场价值;
(2)七龙机构供给的侵权链接数量众多且时间连续,反映本案侵权情节卑劣;
(3)侵权行径连续时间从2022年11月起始至本案诉讼仍未停止;
(4)飞弘机构表面上向七龙机构暗示禁止合作游戏公会拉人,实则继续为拉人行径供给帮忙,主观恶意显著。
同期,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径所支付的恰当开支。七龙机构主张的恰当开支包括了本案律师费3000元与保全担保费2500元,均属于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恰当花费,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一审院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700000元及恰当花费5500元。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1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1、飞弘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永恒岛》游戏内的恶意拉人行径,即停止在以上游戏内发布拉人言论及其他游戏链接;2、飞弘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七龙机构经济损失700000元;3、飞弘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七龙机构恰当花费5500元;4、驳回七龙机构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16300元,由七龙机构包袱2445元,飞弘机构包袱13855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飞弘机构对一审关于飞弘机构在采取封禁链接等手段制止被诉行径后又生成新的链接供推广人员再次推送的事实认定提出异议,认为飞弘机构无帮助生成新的链接,另外,主张微X群中处理拉人事宜的名为“白首”的微X用户非飞弘机构工作人员。七龙机构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
二审中,当事人无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ICP/IP位置/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表示,域名为288sy.com的主办单位是飞弘机构,ICP备案号为鄂ICP备18026693号-1,审核经过日期2022-05-25。
二审中,飞弘机构描述其支付相应花费拜托游戏公会或第三方进行游戏推广,飞弘机构在收到七龙机构反映后即通知公会不要在相应游戏里进行宣传并管理、封禁关联账号,飞弘机构与合作途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综合双方二审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飞弘机构是不是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径;2、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不是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第1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飞弘机构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径。理由如下:
第1,飞弘机构系案涉不正当竞争行径的实施主体。案涉虚拟游戏玩家发出的关联推广链接表示域名均为飞弘机构所有的下级域名,在飞弘机构无相反证据的状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关联推广游戏的运营方及受益人为飞弘机构并无错误。七龙机构经过飞弘机构企业公示信息中的tel号码添加微X用户,并向该用户询问飞弘机构关联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才添加名为“白首”的微X用户,与其后续一对一及建群沟通封停关联账号事项,飞弘机构认为名为“白首”的微X用户非其机构工作人员,但未供给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飞弘机构付费拜托游戏公会对其机构游戏进行运营推广,享有运营推广其游戏获取收益的权利,负有制止欠妥行径的义务,对运营欠妥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承担责任,故被诉行径的实施主体应为飞弘机构。飞弘机构认为被诉行径实施主体为游戏公会等合作途径,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
第二,飞弘机构的案涉行径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场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拥有不正当性。七龙机构发送的微X聊天截图及涉案游戏后台聊天记录内容表示,虚拟玩家在涉案游戏平台内经过地图周边喊话或私聊等方式,多以赠送游戏福利为诱饵,让真实玩家添加自己的微X号,再经过微X聊天举荐游戏并发送游戏链接供玩家下载,该行径显著系有组织、有规模的营销推广行径,而非飞弘机构所叫作网友之间分享游戏。飞弘机构仅在收到七龙机构反馈后封停特定链接,无对采取其他办法,实质上放任了拉人的行径;该行径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获取客户,且增多了七龙机构守护正常游戏运营的成本,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场道德,损害了七龙机构的合法权益,拥有不正当性。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因七龙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详细损失或飞弘机构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综合思虑了七龙机构涉案游戏的商场价值、侵权链接数量众多且连续一年多、主观恶意等,酌定飞弘机构赔偿格七龙机构经济损失及恰当花费共计705500元。飞弘机构做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与七龙机构运营同类多人在线角色装扮游戏,二者为拥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应该遵守商场道德,正确把握游戏推广的手段与边界,飞弘机构在得知存在虚拟游戏玩家拉人的情形后并未即时阻止、停止该行径,而是连续侵权一年多,主观上拥有恶意,对此一审法院适当加大赔偿额,表现出针对该侵权行径的否定性评估,并无欠妥。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飞弘机构的上诉请求均不可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1百七十七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5元,由武汉飞弘创新网络科技有限机构包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酆 芳
审 判 员 单 甜 甜
审 判 员 徐 莹 颖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 金 纱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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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漫画分镜的著作权守护——从B站下架《幽冥诡匠》一事说起
互联网制品出海美国在COPPA上的合规要点——从FTC v. Epic《堡垒之夜》违反COPPA一案诠释
为么日本的监修制度如此严苛?——从日本守护作品完整权判例诠释
SNS转发行径是不是形成日本著作权法上的侵害著作权行径? ——以“转发”案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为中心(上)
SNS转发行径是不是形成日本著作权法上的侵害著作权行径? ——以“转发”案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为中心(下)
未经许可的Cosplay形成侵权?——诠释日本马里奥卡丁车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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