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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与同事或好友聚会时,总少不了要喝酒,不外喝酒亦应该重视分寸,
尽可能保持清醒状态,一方面是为健康着想,另一方面是防止自己做糊涂事。
倘若是喝醉酒后爬窗户向心爱之人表白,
不小心从窗口跌落,导致没法挽回的后果,又该由谁负责呢?
在甘肃平凉,李某得知有几位同事下班后要聚餐,闲来无事亦跟着多喝了几杯。
聚餐结束后,李某在酒精的刺激下,决定向心仪的女同事表白。
来到女同事宿舍,李某一直地敲门让她出来,女同事觉得深更半夜不太安全,别让李某赶紧回去,亦无给他开门。
不想李某依旧纠缠不休,乃至还想经过宿舍隔壁卫生间的窗户翻进去,结果脚下一滑,李某从窗口摔了下去,就地晕倒。
直到有路人发掘,才拨打120将他送到医院,长期救治并没能挽回李某的生命,而李某的家人更加是伤心不已。
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是由于醉酒才去翻窗户表白,与他一块喝酒的同事脱不开关系,并
将李某的酒友和单位告上法庭,需求她们给予必定赔偿。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驳回了其家人的诉求,这让李某家人感到非常不甘,
她们保持认为酒友和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不明白法院为么要驳回她们的诉讼请求。
逝者已逝,即便要到赔偿又能怎么样呢?
生命仅有一次,再多赔偿亦换不来李某的生命。
【以案释法】
关于这次案件,大众议论的焦点重点在于:
1.李某爬女同事家窗户,是不是形成骚扰?
2.与李某一块喝酒的同事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3.单位是不是需要为李某的死负责?
4.所在餐厅是不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接下来,咱们就针对以上几个问题,逐一为大众作出解释。
1、判断李某的行径是不是形成骚扰,应当首要确定他的目的是什么。
按照关联法律规定,威胁恐吓以及扰乱他人生活,偷窥、窃听他人隐私,都会形成骚扰。
在本案中,李某爬窗户是想向女同事表白,既不是为了偷窥,亦不是为了窃听,
不外他的行径确实扰乱了女同事的正常生活,亦让女同事受到了惊吓,已然形成骚扰。
骚扰他人属于违法行径,并不形成犯罪,相比较于骚扰,李某的行径更符合违法侵入住宅罪。
按照《刑法》规定,在未经主人准许或未经法定机关准许的状况下,强行闯进他人住宅的行径,都属于违法侵入住宅罪。
李某深夜想经过跳窗户进入到女同事家里,且无经过女同事的同意,已然形成犯罪。
根据关联法条规定,
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李某所付出的代价亦比这要严重的多。
2、判断同事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应当首要知道她们在喝酒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过错,仅有在存在过错的状况下,才会有连带责任。
这儿的过错指的是在酒桌上拼酒、劝酒,导致对方饮酒过量,醉酒后无尽到照顾的义务,没将对方送回家。
但在本案中,
李某是自愿加入同事聚会的,况且同事亦暗示,在桌上亦无强制性让他喝酒。
他能在聚会结束后准确找到女同事的住所,亦晓得卫生间窗户能通到女同事房间内
,就证明他还有清晰的认知,无喝醉。
因此呢,与他一块喝酒的同事无连带责任,更不需要为他的死负责,自然亦不消给予李某家属赔偿。
3、按照关联法律规定,职工倘若是由于工作引起身亡,包含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或机构应该都应当给予家属相应的赔偿金。
可李某不是由于工作,更不是在下班途中出现了交通意外,因此并不可认定为工伤。
出去喝酒属于他的个人行径
,单位没法掌控他的行径,更没法预测会出现的意外,因此这事与单位无关,
亦无需为李某的死负责。
4、按照《民法典》规定,做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公共场所的组织者,无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引起他人受到损害的,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然在餐厅喝酒,但并无在餐厅里出意外。
亦便是说,
餐厅经营者保证了他在餐厅内的人身安全,至于他爬窗引起身亡,与餐厅无关系。
由此可见,大众在喝酒后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做为女子子,亦要时刻守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你们又是怎样看待这一案件的呢?返回外链论坛: http://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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