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现依法提出复议。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无捏造事实和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
2019年11月27日下午申请人在肿瘤内科病房值班时,当时工作繁忙,做为当日值班大夫,要负责全院的会诊及科室二百多病人的应急处理。病人林永流的二位亲属来找申请人,需求开具一张意见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申请人问为何林永流自己没过来,她们说林永流忙,先开一张证明,以便跟单位打招呼。因为林永流自2011年12月被确诊为食管鳞癌III期(属于食管癌中晚期,预后差),术后始终在厦门大学附庸第1医院治疗,申请人是其主诊医师,近8年来始终亲自为病人诊查及治疗。癌症病人都数人心理问题严重,焦虑、抑郁、烦躁、易怒是平常症状,病人的信任和良好的医患关系除了创立在满意的疗效以外,人性化管理及医疗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大夫的职责便是一切以病人的利益为重,时时处处为病人着想,对病人真心、热情、精心,尽可能为癌症病人供给方便优秀的服务。2019年3月复查时,病人林永流肿瘤标志物SCCA上升,当时申请人就意见其半年内再住院全面复查一下。这是癌症病人诊疗规范的常识,任何肿瘤科大夫都会嘱咐病人的。正是基于对癌症病人林永流病情的认识,以及癌症病程较长、易复发、转移危害高,反复性强、恶性度高等特点,申请人满足了病人家人的需求,开具了一张诊断证明书,病名为:食管癌III期术后放化疗后,处理意见为:意见住院治疗。申请人在癌症病人未到院就诊,就听从家属的话开具诊断证明书确有不当,但对病人病情熟悉且诊断亦属准确,意见住院治疗亦是按照其病情发展必须做出的,无受利益驱动,无捏造事实,无开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只是出于好心,为方便病人,过于迁就了病人家属的请求。
2、申请人不存在阻碍法院执行的故意
申请人在开具该诊断证明书时,并不晓得林永流存在阻碍法院执行的行径,更不晓得其家属来开证明书是为了规避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办法,因此呢,在主观上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与林永流恶意串通和阻碍法院执行的故意。当申请人后来接到法院方面传唤得知,林永流家人来开证明书意在为林永流解除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寻找依据,方知自己是好心办了坏事,但终因证明书已开出,而未能收回。从全部事件来看,申请人亦是受到蒙骗,亦是受害者。
3、法院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尽管申请人开具诊断证明书可能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有些困惑,但申请人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做出的行径,其主观上无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故意,其开具的证明书亦非针针对法院,故法院对申请人罚款五万元,于法没据。即便申请人的行径存在欠妥之处,亦应按医院的规章制度或按照医疗分部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法院对申请人罚款五万元这种极为严厉的惩处,完全是法院执行因林永流阻碍而迁怒于申请人,把申请人当作替罪羊,这是极为欠妥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即未开具虚假证明,亦不存在阻碍法院执行的故意,法院执行工作与申请人的从业行径分属二个不同行业、二个不同分部,相互间本不存在相关。申请人在病人将来院就诊的状况下开具诊断证明,即使欠妥,可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行业规则和医院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不该引起其被人民法院处以五万元的巨额罚款。请求上级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本上,依法撤销思明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决定,以守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彤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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