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去年某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海关缉私局侦办的走私普通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案做出判决,三被告不服,自叫作“从事外贸综合服务模式”,对走私手机、骗取出口退税案作了状况说明。该状况说明到底合不合法,请各位读者积极留言评说。据认识,两被告单位申报出口退税时未标注“WMZHFW”的标识,按通常贸易申报出口退税,当地退税分部对其亦是按外贸企业管理,而不是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管理。声明:仨被告的状况说明不表率编者的观点】
1、德宏州中院对昆明海关缉私局侦办的走私普通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案做出判决
昆明海关 发布时间:2016-06-21
近期,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海关缉私局与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侦办的“2014.5.06”走私普通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案作出刑事判决:
(手机照片源自于网络)
1、被告人丁锦委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万元。
2、被告人赵敏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万元。
3、被告人许周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4、被告人许胜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5、被告单位芒市德光进出口有限机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6、被告单位瑞丽得益进出口有限机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7、被告人邓虹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8、被告人班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9、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各被告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十、罚金执行前,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缴纳。
检法机关认定该案共计走私回流213469台各型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38726639.14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8440787.39元;骗取185832台各型手机的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4849038.11元。
(杨建芳)
2、手机出口骗税案被告所作的状况说明:
芒市德光机构、瑞丽得意机构及邓虹骗取出口退税案状况说明
一、 一审判决认定的重点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 重点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许周富、丁锦委、赵敏富、许周富为牟取暴利,一起商议走私回流手机,后三人找到…徐胜虎进一步商议。同期丁锦委、赵敏富等人先后联系德光机构、得意机构等报关机构,需求为其代理报关出口手机。…之后又商定,由丁锦委等人一起出资向德光机构、得意机构支付扣除13%货款的手机采购款,由德光机构、得意机构补足13%的采购款项后向苹果、三星、小米等国内手机供应商全额支付手机采购款,手机报关出口至姐告交由丁锦委等人指定的收货人后,由德光机构或得意机构向国税分部申报已出口手机17%的退税款,退税款所有归德光和得意机构所有的合作方式。……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丁锦委、赵敏富、许周富、徐胜虎经过德光机构、得意机构向国内供应商订购海量手机报关出口,并将已报关出口的213469台手机偷运入关,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税款88440787.37元。
这里时期,德光机构、得意机构为被告人丁锦委、赵敏富、许周富、徐胜虎将已报关出口并走私回流的185832台手机,向德宏州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4849038.11元。
2014年4月18日以后,德光机构、得意机构及其重点负责人邓虹,明知为丁锦委、赵敏富、许周富、徐胜虎报关出口的手机已走私回流,并被关联执法分部查处的状况下,仍然向德宏州国税局申报97668台手机的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42301169.39元。……l另查明被告人邓虹2014年6月21日被拘留后,德光机构仍申报退税1757268.23元。
(二)一审判决结果
1、认定丁锦委、赵敏富、许周富、徐胜虎均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判处丁锦委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500万元;判处赵敏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500万元;判处许周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徐胜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认定德光机构、得意机构邓虹均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判处德光机构罚金1500万元;判处得意机构罚金2000万元;判处邓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3、罚金执行前,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缴纳。
2、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3年7月,因为德光、得意机构有苹果、三星、小米等国内手机供应商的货源供应途径,被告人丁锦委等人来商议购买,需求德光、得意机构将手机出口到姐告(境内关外特殊监管地)交给她们。因为德光、得意机构资金不足,商定由丁锦委等人先向德光机构、得意机构支付扣除13%货款的手机采购款,德光机构、得意机构向苹果、三星、小米等国内手机供应商购买手机报关出口至姐告交由丁锦委等人指定的收货人。协议达成后,到2014年5月,德光、得意机构共报关出口手机343226台到姐告交给丁锦委指定的接货人。
至于德光、得意机构怎样向国内手机供应商购买手机,怎样运输、怎样报关、怎样申报退税,丁锦委等人均不认识亦未参与。
至于丁锦委等人是不是实施了将出口手机走私回流到国内营销及走私回流了多少手机,德光、得意机构及邓虹均不知情,更未参与。
3、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丁锦委等人是不是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形成二罪,取重罪处罚还是只形成一罪?
(二)德光、得意机构在2014年4月18日得知丁锦委等人有走私回流手机的嫌疑后,继续申报退税的行径是不是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隐含的争议焦点:1、德光、得意机构报关出口手机到姐告卖给丁锦委等人与丁锦委等人走私回流手机到国内营销是二个行径还是一个行径。2、德光、得意机构报关出口手机到姐告卖给丁锦委等人并申报退税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关联政策规定。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很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指的是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径:(一)伪造或签定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相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违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能够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径。第二条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诈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做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质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说明: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二种状况,一是增值税发票是假的,即国内无缴税,二是出口不真实,即手机无真正出口。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4)13号《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问题的公告》第1条知道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期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营销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然签定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第(四)条知道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为退税主体不适用的关联规定。详细是:《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告》(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定购货合同,又签定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告》(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定购货合同,又签定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说明: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定购货合同,又签定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是国家政策准许的。
5、德光、得意机构及邓虹的观点
(一)丁锦委等人只形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由于她们无参与国内购买、运输、报关出口及申报退税等任何环节。
(二)就算德光、得意机构及邓虹在2014年4月18日得知丁锦委等人有走私回流手机的嫌疑后,继续申报退税的行径不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由于本案增值税发票是真的(国内已然缴税),出口是真实的,实事求是的。
(三)德光、得意机构报关出口手机到姐告卖给丁锦委等人与丁锦委等人走私回流手机到国内营销是二个行径不是一个行径。由于二个行径的主体、主观故意、客体、客观行径、法律性质均是区别的。
(四)德光、得意机构报关出口手机到姐告卖给丁锦委等人并申报退税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关联政策规定的。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13号《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已然知道规定了。
6、若不纠正一审判决,将产生的社会后果
(一)对邓虹个人及其家庭的影响。
此刻邓虹个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身心已然受到巨大损伤;其家人、亲朋好友亦整天寝食不安,已然严重影响到邓虹一家的安定和幸福。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必将进一步损害邓虹及其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物质财富权。
(二)对德光、得意机构及债权人的影响。
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那就寓意着二机构得不到退税款,那二机构必定破产。
(三)对德光、得意机构债权人及社会的影响。
日前,二机构的合法债务总额共计有:1.05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有5900万元(富滇银行瑞丽分行2900万元,工商银行瑞丽支行3000万元);其他债务有4640万元)。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那二机构必定破产,二机构的1.064亿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定受到损害;那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必定受到损害,这必定会导致恶性循环,损害非常多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云南省德宏州乃至全国类似的外贸综合企业的影响。
因为德光、得意机构从事外贸综合服务的模式是全部云南省德宏州乃至全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操作惯例,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那全部云南省德宏州乃至全国类似的大部份外贸综合企业就都可能涉嫌犯罪,其法定表率人都有被抓、被判、被关押的可能,企业亦都面临破产,亦会像二机构同样诱发恶性连锁反应,给地区、国家经济社会导致动荡。
(五)对德宏州乃至全国开展外经贸业务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
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那就说明原来德宏州乃至全国开展外经贸业务地区的管理惯例是错误的,就该纠正。就会引起地区外经贸业务没法适应客观实质的需要,外经贸经济没法正常开展,更别说发展。
另一,由于以上影响,亦必定影响到德宏州乃至全国开展外经贸业务地区的社会安定。
(六)对触及外经贸业务管理的职能分部的影响。
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那就说明原来触及外经贸业务管理的职能分部都存在渎职问题,就该追究关联分部领导人的渎职责任,这必将引起国家关联职能分部没法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
(七)对国家立法、司法的影响。
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那就等于一审判决创设了一条法律规定,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从事报关出口和退税业务过程中,只要其出口货物被其他违法分子走私回流到国内营销,不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不是参与走私回流,只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晓得其出口的制品被走私回流,就不得申报退税,否则,就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该创设的法律规定知道违背了我国《刑法》第2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13号文件精神。
故,从国家关联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看,就会引起国家关联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无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关联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如姐告“境内关外”政策、人民币结算政策、瑞丽研发开放实验区政策)就发挥不了应有的功效,亦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八)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从国家经济发展方面看,就会引起外经贸经济经营体制机制混乱,关联配套管理办法失效。从而引起外经贸经济正常开展受挫,发展不可。
(九)对国家安定团结的影响。
若不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从国家安定方向看,因为以上影响,亦必然引起国家层面的动荡不安,诱发社会危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且其影响面很广,不可不注重,应当予以客观公正地处理才行。
状况说明人:德光、德益机构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资料源自: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