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
管 理 办 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全方位、宽行业、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告》(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叫作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指的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外贸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可与中央和省级关联专项资金统一运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外贸发展资金,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总量掌控的原则,保持明显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以及财政分部按职责分工一起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运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重点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运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法,公示关联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运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重点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协同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法,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和重点绩效评估。
(三)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和财政分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测等,按需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保证专项资金的运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1.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综合思虑外贸企业对地区经济贡献状况、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管理等级,归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上限为300万元。
2.推动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大示范区内进口外贸主体培育,综合考评示范区内企业进口开展状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鼓励示范区内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企业成立进口产业联盟,按照服务联盟成员数量、带动贸易和经营等状况,对经示范区专班认定的进口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以上条款的综合考评要求和补助标准以当年申报通告为准。
3.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出口高新技术制品的企业进行科研研发和技术改造。对企业进行的相关科研研发和技术改造产生的设备购置费、检测鉴定费等花费根据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上限为50万元。
(二)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举办的各类展会,助力企业拓市场、抓订单。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上限为5万,最多支持3个展会。
2.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内拥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对企业在进博会时期开展的采购对接、投资促进、人文交流等活动产生的场地费、特装费、运输费等关联花费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3.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社交媒体、专业电子商务推广平台以及独立站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外贸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介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线上推广营销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制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制品境外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产生的花费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5万元。
(三)优化外贸企业服务
1.支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供给一站式外贸全流程服务。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25万元/家的支持。
2.支持企业开展海关AEO高级认证。对外贸企业本年度经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己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拜托业务费等服务花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5万元。
3.支持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品应对汇率危害。对外贸企业经过恰当运用远期结汇、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管理汇率危害而产生的手续或服务费,给予不超过总花费3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4.支持国际集装箱拼箱模式,提高中欧班列(长沙)辐射带动能力。对开展中欧班列(长沙)集拼业务的承接主体,按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300万元。
(四)支持重点外贸项目
对推进外贸工作有重大道理的项目,按照实质状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对长沙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发挥促进功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申报主体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多分部)申请;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针对落实到详细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重点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法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研发布项目申报通告,知道支持范围、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告需求即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分部和财政分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分部复审。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复核经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需求的申报项目,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复核及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法,报请市政府准许。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准许的资金分配方法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状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最后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法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八)绩效评估。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分部定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第九条 对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按照项目状况,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关联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考察,经讨论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资金支持方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经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法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财政、商务分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时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绩效评估,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得到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创立完整的档案,并按需求向财政、商务分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运用状况。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测。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测的单位,检测分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分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然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运用,并收回资金;同期取消其今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针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径,按《财政违法行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关联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排版/编辑:饶星星审核:陈 航声明:本文源自“长沙市人民政府网”,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仅为传播植物提取物行业正能量。感谢原作者辛苦付出。若有异议,将做删除处理。征稿:倘若您有植物提取最新新闻类的作品,只要保准内容原创,请不吝施予,欢迎您来稿分享。收稿邮箱:szwtqwlm@163.com联系人:植小提(17388978768 微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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