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加工装协同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市签定。
甲方为:中国机构
法定位置:
tel:
电传:
乙方为:国机构
法定位置:
tel:
电传: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本上,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供给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制品。
(二)加工成品名叫作和数量
1.成品名叫作:
2.成品数量: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按照乙方供给的设计原型,图纸与制品样品,甲乙双方一起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能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生效。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时期,最迟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前个月,甲方应向乙方供给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供给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测办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将其结果在检测完毕后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需求的原材料不可用来生产指定制品。
第四条 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型号:,币种:,单价:;
2.型号:,币种:,单价:。
(二)生产指定制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以上价格执行并在第1个年期内不变。这里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时给甲方以书面通告,以求改变加工费。倘若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告后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能够终止。
第五条 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最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场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供给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测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相关的技术指点。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花费和生活花费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相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花费和生活花费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掌控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制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倘若显现制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状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按照甲乙双方视每次详细状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制品最少应与日前第三者营销的类似制品质量相同。合同时期所有影响制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制品之前天通告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意见改变或改进制品,乙方应真诚地思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 包装与标记
制品要严格根据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最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天给乙方标记指示。
在CFR和CIF要求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告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 装运及交货
在CFR和CIF要求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告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告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在FOB要求下,由甲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日将合同号、货物名叫作、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告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告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倘若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即时通告乙方。如船只不可在甲方通告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之日起出现的货物仓储保管花费。
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
在FOB、CFR和CIF要求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告。装船通告应包含合同号、货物名叫作、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 料件耗用
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如料件耗用率小于%,甲方将免费弥补供给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乙方将承担弥补耗用料件所出现的一切花费。
第十一条 所有权和危害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制品所有权、原材料或制品丢失的或损坏的危害,所有归甲方。不外,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制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花费,在保险机构就货物的各样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因为下列原由而引起不可或暂时不可履行所有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料、没法掌控且不可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出现的事件通告对方,并应在事件出现后15天内将相关公司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倘若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 仲裁
针对因履行本合同出现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没法处理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花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第十五条 合同修改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可成立。
第十六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拥有同等效力。以上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机构
乙方:机构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表率人:(签字)
法定表率人:(签字)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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