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中,买家的评论对消费者选取商品起到重要的参考功效,被控侵权方在收到权利人投诉后,在明知营销的商品涉嫌侵权并已删除了商品名叫作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字样的状况下,仍继续保存关联的买家评论,而无采取办法删除关联评论或下架该商品链接,即便该评论并非由被控侵权方直接上传,但该评论照片中带有被控侵权标识,被控侵权方在商品营销页面中保存关联买家评论的行径,实质仍属于一种将案涉标识用于商场活动的运用行径,形成商标性运用。
案号:(2022)粤19民终1346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丛榕贸易有限机构(下叫作丛榕机构)/被告:欧阳兵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机构。 丛榕机构是第36434304号“SLKYMIRACL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运用商品为第25类的睡衣、睡袍、服装、内衣、内裤。
(第36434304号商标) “素然高档家居服”店铺开店时间为2015年3月2日,店内营销睡衣、抱枕、发圈、发夹、眼罩等商品,部分睡衣、抱枕、发圈、发夹的商品链接标题上有“silkymiracle”字样,部分商品照片(如衣服刺绣、吊牌、盒子等)上有“silkymiracle”标识。丛榕机构拜托代理人点击“素然高档家居服”店铺的部分商品链接,进入买家评论页面进行浏览,表示部分买家评论所附照片上的衣服标签、吊牌或包装盒上有“SILKYMIRCCLE”或“SILKYMIRACLE”字样,有买家评论“在想为何之前花了五六千买silkymiracle,可惜不可退,这个店的完全不差那个牌子”等。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300000元、赔礼道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欧阳兵兵是不是侵犯丛榕机构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首要,针对营销行径,欧阳兵兵营销的被控侵权商品为睡衣,与案涉第36434304号“SILKYMIRACLE”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在隔离状态下,以关联公众的通常重视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睡衣衣领、裤头、吊牌上运用的“SILKYMIRCCLE”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仅一个字母存在差异,其余字母、字母摆列次序完全相同,形成近似。
其次,针对宣传行径,欧阳兵兵在其网店内多个衣服营销链接的名叫作上运用“silkymiracle”字样,在部分衣服商品页面上运用带“silkymiracle”标识的照片,在部分衣服商品页面上运用带“SILKYMIRACLE”字样水印的视频,用于宣传其商品,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源自的功效,属于商标性运用行径。
另在网络购物中,买家的评论对消费者选取商品起到重要的参考功效,欧阳兵兵在收到丛榕机构投诉后,在明知营销的商品涉嫌侵权并已删除了商品名叫作上的“silkymiracle”字样的状况下,仍继续保存关联的买家评论,而无采取办法删除关联评论或下架该商品链接,即便该评论并非由欧阳兵兵直接上传,但该评论照片中带有“SILKYMIRCCLE”或“SILKYMIRACLE”商标标识,欧阳兵兵在商品营销页面中保存关联买家评论的行径,实质仍属于一种将案涉标识用于商场活动的运用行径,形成商标性运用。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150000元、赔礼道歉。
欧阳兵兵、丛榕机构不服上诉。
二审中:
欧阳兵兵事实与理由:
1、欧阳兵兵营销案涉制品的行径不形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1.案涉被诉商标与丛榕机构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差异,欧阳兵兵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亦从未向消费者宣叫作与丛榕机构存在任何相关,不会对消费者形成混淆。
2.因为淘宝平台的限制,欧阳兵兵无权删除店铺内商品的评论及买家秀。
2、即使欧阳兵兵形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欧阳兵兵向丛榕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及恰当花费15万元过高。
1.丛榕机构案涉商标知名度不高。
2.欧阳兵兵主观上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3.欧阳兵兵经营的网店获利状况与一审法院判决的15万元赔偿金相差甚远。
4.丛榕机构多次经过诉讼途径向众多淘宝商户索要巨额赔偿,其行径已完全超过了保护商标权的目的,不符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
丛榕机构提交证据:
欧阳兵兵案涉淘宝店铺页面录屏及丛榕机构商品宣传照片,拟证明:
1.2022年11月13日欧阳兵兵淘宝店铺的买家秀中仍有匿名消费者运用带有案涉被诉商标的丛榕机构睡衣宣传照片进行评估,按照平常网购经验能够推定该评估行径与欧阳兵兵相关。
2.部分消费者对欧阳兵兵所售商品作出了不良评估。
3.欧阳兵兵淘宝店铺仍模仿丛榕机构商品款式,并海量盗用丛榕机构商品宣传照片进行虚假宣传运用。
4.欧阳兵兵故意保存匿名消费者的评估,主观恶意显著。
淘宝机构提交证据:
案涉被诉侵权店铺截图,拟证明欧阳兵兵的店铺内已然不存在任何侵害丛榕机构商标权的行径。
法院认为: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源自。欧阳兵兵在淘宝平台开设名叫作为“素然高档家居服”的网店,店铺内营销的睡衣、睡袍的商品标题均包括“silkymiracle”字样,欧阳兵兵营销的被控侵权睡衣的吊牌、衣领标签均印有“SILKYMIRCCLE”字样,以上被控侵权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源自,属于商标性运用。
本案中,被控侵权睡衣、睡袍与丛榕机构持有的第36434304号注册商标“”核定运用商品项目相同,而被控侵权标识“SILKYMIRCCLE”与该注册商标隔离比对下,两者在字母数量、摆列以及表达形式上均形成近似,整体视觉上无很强差异。因此呢,欧阳兵兵在相同商品上运用与丛榕机构持有的第3643430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通常公众在识别商品源自时产生混淆,已侵害丛榕机构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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