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则 · 前沿 #“搜索引擎优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简叫作“seo”)服务,指的是经过必定的手段使目的网站或目的信息更易于被搜索引擎抓取和编入索引的过程 [1]。SEO服务供给方(简叫作“SEO服务方”)经过优化目的网站,提高目的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排名,使目的网站或目的信息得到更加多的展现量,为SEO服务需要方(简叫作“SEO需要方”)吸引目的客户,从而实现互联网推广、品牌建设、舆情优化等目的。本文旨在为SEO服务方合法合规开展业务,降低自己经营危害供给初步意见。”文 | 夏智华 郭超然 李昀锴 天元律师事务所源自 | 天元律师- 1 -SEO服务的合法性认定在运用合规方式,而非作坏处等非正常技术手段前提下,SEO服务属于合法的互联网推广形式,本身并不违反关联法律规定,属于正常的商场行径,并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在北京缤唐宣传有限机构与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京03民终359号)中,法院认定,约定关键词优化、网站站内优化、外链建设、SEO效果分析等服务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郭丹凯与苏州胜邦网络科技有限机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31号)中,所涉SEO优化服务为将搜索关键词排名于百度搜索引擎的首页,法院认定该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重庆微睿宣传有限机构与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机构宣传合同纠纷案((2017)渝01民终3515号)中,所涉服务内容为关键字优化,网站服务时间内排名连续首页,随时进行网络舆情监控等,法院认为该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深圳市百大网信息技术有限机构、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机构拜托合同纠纷案((2019)粤03民终127号)中,所涉SEO优化服务为:将1000个关键词及长尾关键词上百度搜索引擎、搜狗、360搜索引擎首页,法院认定该服务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将特定网站、信息、关键词等置于各搜索引擎前页等目的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认可SEO服务自己的合法性。但SEO服务方应经过正当合法方式开展服务,否则可能有形成犯罪的危害。- 2 -不规范开展SEO服务可能触及的刑事法律危害SEO服务中平常的涉嫌犯罪的行径重点包含有偿删帖和供给黑帽SEO服务。1. 有偿删帖服务:涉嫌形成违法经营罪舆情处理和优化是SEO服务的重要构成部分。SEO服务方可经过合法途径发布舆情关联品牌真实靠谱的正面信息,逐步提高正面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排名,从而相应推后舆情信息在搜索引擎中显现的位置。但实践中,部分SEO服务方以营利为目的,供给短期彻底消除舆情信息的有偿删帖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叫作“《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径,情节严重的,形成违法经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过信息网络有偿供给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经过信息网络有偿供给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经营行径‘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违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违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径,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在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机构、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机构违法经营案((2019)鄂10刑终141号),向洁、罗伟豪违法经营案((2020)粤01刑终283号),李国兵违法经营案((2018)粤1424刑初10号)中,法院均认定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过信息网络有偿供给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径,形成违法经营罪。意见:① SEO服务方在开展业务、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应重视不得触及任何收费删贴服务,不得向SEO需要方承诺能够掌控舆情信息再也不显现,避免运用“掌控”“删除”等表述。② 如拜托SEO服务方处理的舆情内容涉嫌侵权需要删除,其可意见客户经过网络平台投诉、拜托律师发布律师函、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予以处理。2. 黑帽SEO服务:涉嫌形成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黑帽SEO服务多指SEO服务方不遵循搜索引擎规则,经过科研和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漏洞,利用各样黑客手段、作坏处手段,如:设黑链、隐匿网页、桥页、关键词堆砌、模拟点击等,获取其它网站的链接,短期内快速加强网站关键词的排名,从搜索引擎中获取流量。黑帽SEO通常用于暴利的地下产业,如:赌博、色情以及有些冷门高利润产业 [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形成违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行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违法掌控,情节严重的,形成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多、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形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杨淼违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川0811刑初18号)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漏洞获取网站权限,并侵入政务大厅官方网站,发布办理假证的网络宣传,形成违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张某某、尹某某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9)鲁02刑终10号)中,上诉人运用计算机获取、出售能够对网站服务器进行修改的网站掌控权限shell,对网站关联文件进行修改,掌控网站,并经过入侵网站,在网站首页位置内加入恶意代码、目的关键词的手段,给直播、赌博等网站做百度排名的SEO优化,提高目的网站搜索引擎排名,从而获取违法利益,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掌控行径,形成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彭湧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7)湘1302刑初232号)中,被告人利用网络攻击工具向网站的网页加挂违法宣传链接,形成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苏0106刑初487号)中,被告人对互联网中存在防护漏洞的目的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向目的服务器移植木马程序进行掌控,再运用违法软件链接目的服务器中的木马程序,获取目的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多、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的服务器的手段,加强赌博网站宣传被搜索引擎命中的几率,形成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外,若触及对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施修改、增多的侵犯行径,且导致该信息系统功能的实质性破坏,或不可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有价值数据进行增多、删改,则可能因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多的行径形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呢,SEO服务方如经过违法技术手段开展黑帽SEO业务,可能涉嫌形成违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意见:① SEO服务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第三方搜索引擎规则,不得经过黑客手段、作坏处手段等非正常方式实现优化服务效果。② SEO服务方应重点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需要方供给服务,签署合同期应需求需要方承诺其经营业务、制品服务等不违反我国关联法律法规规定,已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资质证照等,以降低自己业务危害。- 3 -开展SEO服务可能触及的民事法律危害SEO服务方运用常规合法的技术手段供给服务时,虽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极低,但在以下服务事项中仍可能触及民事法律危害。1. 内容发布服务: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侵权主体认定不清的危害内容发布服务实质是目的内容从无到有的过程。在品牌营销过程中,一般需要发布品牌正面信息,使搜索引擎收录更加多正面关键词,推后其在搜索引擎中的展现位置,引起舆情信息被相应稀释。所发布内容若触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触及不正当竞争等,可能诱发侵权主体认定不清的问题。在成都市远方的家旅游咨询服务有限机构、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机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9)川01民终7291号)中,SEO需要方拜托SEO服务方供给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含网站建设、网站SEO优化等),SEO需要方供给约定服务项所需各项基本资料及基本信息。但拜托搭建的网站未经第三方许可擅自运用了第三方的摄影作品,侵犯了第三方对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SEO需要方主张:从网站建设到网站运营守护所有由SEO服务方进行,SEO需要方仅为网络服务供给者,没法预见SEO服务方是不是会侵权,SEO需要方不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径的实施主体应当是SEO服务方。法院最后认定:SEO需要方为网络内容供给者,形成对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SEO服务方仅供给搭建涉案网站服务,不是这次侵权行径实施主体。在北京图透教育科技有限机构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机构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京73民终3304号)中,SEO需要方拜托SEO服务方进行商场推广时运用的关键词“实习鸟”为第三方拥有必定影响的名叫作,抢占了本应属第三方网站的较优搜索结果展示位置和被更加多用户关注的机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场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径。SEO需要方主张:关联搜索排名是其拜托SEO服务方进行的,与SEO需要方无关。法院认为:即使认定SEO需要方拜托SEO服务方从事以上搜索引擎关键词事宜,代理人的代理行径产生的法律效果亦应由被代理人SEO需要方承担。在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机构诉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机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海民初字第7214号)中,SEO需要方依托SEO服务方在百度搜索引擎为SEO需要方作宣传,但在宣传过程中运用了与第三方有指向性联系的“清软国际”做为关键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径。SEO需要方主张:网站链接是由于SEO服务方设计并操作的,侵权主体应为SEO服务方。法院认定:运用关键字的流程以及关键字由SEO需要方自动添加,SEO服务方不会亦没法替代客户提交其关键字创意的意见,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的行径应为SEO需要方所为,侵权主体为SEO需要方。因此呢,SEO服务触及内容或目的信息发布时,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侵权主体是SEO服务方还是SEO需要方,应依据双方详细服务内容认定。意见:① SEO服务方在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期,应当知道详细服务事项,如仅限于供给网络服务而非供给内容服务;关联内容、信息、照片的发布,关键词选取等应由SEO需要方负责。② 倘若SEO服务方依据客户需求发布关联内容、信息、照片,则应以SEO需要方的名义进行发布。所发布的内容、信息、照片等应均由SEO需要方供给或经其审核确认,并由SEO需要方承诺,该等内容真实,不违反关联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由SEO需要方自动承担相应责任。③ 若应SEO需要方需求,需拜托第三方媒介发布内容,则意见SEO服务方做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SEO需要方的名义而非自己名义与第三方媒介签定合同。④ 在发布关联内容、信息、照片之前,SEO服务方应预先对拟发布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尽可能保证其内容不存在显著虚假或失实,不存在显著违反法律规定的状况。如对内容合法性存在疑问,SEO服务方应即时通告需要方。2. 排名优化服务:“暗刷流量”合同无效的危害与产出内容的发布服务区别,排名优化服务实质是对目的内容在搜索引擎显现次序进行调节的过程,即SEO服务方经过合法技术手段,对既有的目的网站或目的信息排名顺位进行调节。但实践中,有些SEO服务机构常经过“暗刷流量”等方式增多目的内容的点击量,提高目的内容的“自然”排名。在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2547号)中,被告经过“暗刷流量”提高目的网站或内容的浏览量,重点方式包含:(一)在网页1移植代码但未向用户提示点击后指向网页2,用户点击网页1后关联流量会直接导向网页2;(二)付费购买用户重复点击。法院认为:“真实的流量能表现用户对网络制品的真实运用状况,能在必定程度上反映网络制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正因其客观、可量化的属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流量逐步作为衡量网络制品市场反应程度的一项可量化的指标,作为判断该制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原因。从这个道理上说,流量常常附随着经济价值,乃至在必定层面上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作为网络制品财产价值的重要数据依据。”“无论是经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经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制品的爱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径,均属于欺诈性点击。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拥有显著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暗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拜访网站或制品,仅关注关联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径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及,牟取欠妥利益,违反商场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该行径“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诈骗、误导网络用户选取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制品,长此以往,会导致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后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径。以上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因此呢,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呢,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意见:SEO服务方在供给排名优化服务时,应遵守各搜索引擎规则,采取合法方式,如以SEO需要方的名义请媒介大V等转发目的信息,或增设友情链接,优化关键词分布等,依托真实点击量增多目的网站或目的内容的流量,提高其自然排名。3. 舆情监测服务:经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搜集信息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危害舆情监测服务一般仅触及对目的信息的搜集和整理。SEO服务方在信息搜集过程中,若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则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在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机构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机构、邵凌霜等人不正当竞争案((2017)粤03民初822号)中,元光机构未经谷米机构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谷米机构的“酷米客”软件服务器后台,海量获取谷米机构经整合形成的公交车行驶实时数据。法院认为: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拥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守护的法益。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系免费供给公众查找,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合法且不违背软件权利人的意志。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服务器后台违法获取并无偿运用权利人整合形成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径,实为一种坐享其成、食人而肥的行径,且拥有违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良,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良的主观故意,既违反诚信原则,也扰乱竞争秩序,应认定形成不正当竞争。在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机构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机构不正当竞争案((2016)京73民终588号)中,微梦创科针对淘友天下的指控触及淘友天下的网络爬虫未得到微梦创科的用户授权。意见:① SEO服务方在供给舆情监测服务搜集整理信息时,应当经过合法技术手段进行。② 必要状况下,SEO服务方应当取得信息源自网站和/或用户个人关于搜集信息的授权。总结SEO服务方在运用常规合法方式,而非作坏处等非正常技术手段前提下,所供给的SEO服务属于合法的互联网推广形式,其目的是使SEO需要方在行业内获取关联品牌流量,创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该服务形态本身不违反关联法律规定,属于正常的商场行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实践中,除严守犯罪红线不供给违法删帖服务、黑帽SEO服务外,SEO服务方应依托正当技术手段开展业务,遵守各搜索引擎规则,注重对服务对象的合规性审查,保持诚实信用原则,坚守商场道德,重视不侵犯其他方权益,取得关联主体的必要授权等,以降低自己法律危害。
注释:
[1]https://support.google.com/webmasters/answer/7451184?hl=zh-Hans
[2]https://mp.weixin.qq.com/s/7EHOV-L-B3iVhJGXzJLh5w - End -倘若您对法律实务问题有所思考,对律师行业发展有所观察,欢迎来稿(微X号hcjae9)与咱们分享,稿费高至1500元。# 新则派 #10月30日,新则派线下分享将在西安举办一起探索「怎样打造创新型律师事务所」扫描下图二维码,立即报名↓↓↓# 举荐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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