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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看过《孤注一掷》的伴侣们
对上图这一幕都记忆深刻,
潘生被绑架到缅北后接到的第1个任务
便是用“网络爬虫”技术收集信息。
所说“网络爬虫”,
亦叫作网络设备人或网络蜘蛛,
是经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径,
自动、有效地浏览互联网
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
“网络爬虫”一般用于:
收集数据、信息调查、
刷流量与秒杀活动等。
“网络爬虫”做为一项技术手段
本身并不违法,
但倘若有人用这项技术采取了避开或突破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守护办法,
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
即属于“侵入”行径;
倘若有人用这项技术创立平台
用于实施违法行径并从中获利,
即触犯了“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
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
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
周某在明知运用“网络爬虫”技术
私自检索并保留第三方平台数据
是违法行径的前提下,
为牟取违法利益,
研发“蚂蚁搜客”平台,
利用该平台为注册用户供给
违法获取的美团、百度地图等
网络平台用户数据信息。
截止案发当日,
“蚂蚁搜客”平台注册用户3800余人,
经过该平台检索并出售
第三方平台数据逾一千万条,
违法所得24万余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为牟取私利,
研发供给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供他人有偿运用,
情节尤其严重,其行径已形成
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驿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并处罚金5万元,
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作案工具。
3
王纪锋 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
网民在运用互联网享受生活方便的同期,
个人的信息亦在源源持续地
被供给到互联网上。
但关联信息、数据
并不是无要求、无限制地
向所有人员开放,
是需要在数据供给者知情并同意、
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
遵守恰当合法运用、保密运用、
限制扩散等规则的前提下,
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运用。
本案中周某的“爬虫”软件
本质上是专门用于
“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程序、工具,
属于技术过度运用、违法运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如有害处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径,
必将受到严惩。
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
要高度注重信息系统安全,
严格落实关联法律法规需求,
合法合规开展自己业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供给专门用于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径而为其供给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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