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公众号” 能够订阅哦!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公司改革方法》工作安排,海关总署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期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企业分支公司备案后,同期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期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详细办理以上业务的现场(以下简叫作“业务现场”)关联信息由各直属海关对外进行公告。企业向海关办理其他注册登记或备案业务的,暂时根据原有模式办理。
2、新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业务办理方式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后,将同期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一)注册登记或备案申请。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应当经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叫作“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关联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能够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同期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应当在“单一窗口”关联业务办理中,同期填写报关人员备案信息。其中,报关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关联信息,“单一窗口”暂时不支持运用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
除在“单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申请外,企业还能够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业务现场申请办理关联业务。
(二)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根据申请经营类别状况,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准许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申请报关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运用权证明。
3.申请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备案的,需要提交: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运用权证明。
另外,企业经过“单一窗口”还可向海关申请备案作为加工生产企业或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后能够办理报检业务,但不可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向海关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期交验原件。
(三)海关审核。
海关在收取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经过的,予以注册登记或备案;审核不经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海关将审核结果经过“单一窗口”反馈企业,企业登陆“单一窗口”能够查找注册登记或备案办理结果。
(四)证书发放。
自2018年4月20日起,海关向注册登记或备案企业同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关联证书或备案表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有需要的,能够在业务现场领取;无领取的,不影响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2018年4月20日前,原检验检疫分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继续有效。
3、已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企业处理方式
(一)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分部办理了报关和报检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
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关联手续,原报关和报检资质继续有效。
(二)只办理了报关或报检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
海关将对现行报关和报检企业管理作业系统数据库及关联功能进行整合和修改,共享关联数据。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能够经过“单一窗口”补录企业和报关人员注册登记或备案关联信息。
1.只取得报关资质的企业或只取得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将同期拥有报关、报检资质;
2.只取得报检资质的自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商务分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准许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才可同期拥有报关、报检资质。
无报关或报检资质的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前需要办理报关或报检业务的,能够根据原有模式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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