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叫作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收费标准
海关不收取任何花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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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8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1 号);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19〕14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6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相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
(一)申请要求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企业可依法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其中,报关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法定表率人无走私记录;
2.无因走私违法行径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4.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
(二)关于报关报检资质整合及证书发放
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自动取得报关、报检两项资质。企业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经过用户管理“我的资质”或“企业资质”模块中查找到“海关注册编码”及“报检单位注册号”(“检验检疫备案号”)。
按照《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19〕14 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再也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能够经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注册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报关企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备案回执上同期注有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检验检疫备案号”。
办理流程
(一)录入电子数据
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相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能够经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叫作“单一窗口”,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
关联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其中,住所在深圳市的企业
选取“5355福中海关”,住所在惠州市的企业
选取“5341惠州海关”。
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提交文件材料
企业申请提交成功的,按照所申请的事项,备齐所需材料,向注册海关注册窗口提交申请事项书面材料,提交的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海关受理
1.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2.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且未就地办结的,海关出具受理回执供企业查找办理进度及办理领证等手续;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且就地办结的,海关不出具受理单。
为加强窗口作业效率,企业可在递单前先行打印填制办理业务所对应的受理单(触及受理时间、受理工作人员、受理联系tel等内容无需填写,申请人签收时间待海关向申请人送达时再行填写),签署盖章后向海关一并递交。
办理分部、联系tel
福中海关
福中海关负责办理企业住所在深圳市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公司、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以及所属的报关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
受理位置: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51-57海关窗口,业务咨询tel:0755-88107741。
惠州海关
惠州海关负责办理企业住所在惠州市的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公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
受理位置: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仲恺大道279号惠州海关大楼一楼,业务咨询tel:0752-3174927。
办理材料、办理时间、重视事项
(一)报关企业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叫作“自贸区”)报关企业施行注册登记备案,深圳市(不含自贸区)、惠州市的报关企业施行报关企业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应当提交《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期限为2年,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工作日(自贸区内报关企业为8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未按期申请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此情形下该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贸区内报关企业为8个工作日)。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叫作、法定表率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等海关备案内容出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分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告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贸区外报关企业的企业名叫作、法定表率人变更的为20个工作日;自贸区报关企业变更为8个工作日;企业住所变更至特殊监管区内的为7个工作日,其他为3个工作日。
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注销。
申请注销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经法定表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特殊监管区域内双重身份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能够申请注册登记作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作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的,企业发送申请时,"注册海关"字段应选取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
(1)福田区保税区双重身份企业选取“福田海关5321”;
(2)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双重身份企业选取“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口岸作业区5349”;
(3)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双重身份企业选取“梅沙海关5352”;
(4)深圳出口加工区双重身份企业选取“坪山海关5339”。
办理时限:与报关企业相同。
(二)报关企业分支公司
1.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备案。
报关企业在深圳关区设立分支公司并办理备案、变更、换证等海关手续时,应由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所提交表格和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总机构、分支公司公章。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公司应当提交《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加盖总机构及分支公司印章)。
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到分支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公司的行径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关区分支公司需7个工作日)。
2.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备案变更。
报关企业(含分支公司)的企业名叫作、法定表率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等海关备案内容出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加盖总机构及分支公司印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分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告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贸区外报关企业的企业名叫作、法定表率人变更的为20个工作日;自贸区报关企业变更为8个工作日;报关企业分支公司住所至特殊监管区的为7个工作日,其他为3个工作日。
3.报关企业含分支公司备案注销。
申请注销的报关企业分支公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经法定表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叫作、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表率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出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市场监督(工商)管理分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告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7个工作日)。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提交经法定表率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公司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公司能够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公司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向分支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应由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所提交表格和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总机构、分支公司公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公司的行径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公司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公司的企业名叫作、法定表率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出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加盖总机构及分支公司印章);
(2)市场监督(工商)管理分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告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7个工作日)。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公司注销。
申请注销的分支公司,应当提交经法定表率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模板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1.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所属报关人员登记表”)》;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2.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变更,应当凭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所属报关人员登记表”);
(2)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3.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详见附件1“所属报关人员登记表”)。
办理时限:即办。
(五)临时注册登记
下列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向海关申请:
1.境外企业、资讯、经贸公司、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表率公司;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研究院所等组织公司;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能够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海关能够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然则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7个工作日)。
(六)证明文件遗失补办
1.对报关企业遗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补办申请(经法定表率人或重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补办备案登记回执的,能够经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注册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办理时限:即办。
3.遗失《报关人员备案证明》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报关人员备案证明》补办申请(经报关单位法定表率人或重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即办。
(七)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备案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备案。
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具备国际船舶代理资质,并提交《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时限:即办。
2.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变更。
企业名叫作、法定表率人(负责人)、企业住所、企业性质出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下列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
(2)《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证明》原件;
(3)市场监督(工商)管理分部核发的《变更(备案)通告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即办。
3.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支付海关注销。
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模板参考附件2,经法定表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八)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类型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营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含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境内向境外消费者营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指的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拜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关联分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的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供给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物流企业”指的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拜托为其供给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支付企业”指的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拜托为其供给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公司以及银联等。
1.纳入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范围为: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以上企业可根据本操作指引所列的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类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除提交本操作指引前款所对应需求的单证资料外,还应在《报关单位状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经营范围”栏目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针对已然注册为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可经过信息变更作业守护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办理时限:根据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时限。
2.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
针对除以上以外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其他企业,能够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应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
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的,能够在首次注册时守护参与企业类型。
办理时限:即办
3.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除根据前款需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还应得到国家邮政管理分部颁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公司向邮政管理分部备案并加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公司名录”的,能够办理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能够经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找方式获取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对海关查找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注册海关供给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办理时限:根据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时限。
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支付企业: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支付企业除根据前款需求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外,还应具备关联资质证书。其中,对供给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公司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布的《金融许可证》;对供给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非银行公司,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支付”。
海关能够经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找方式获取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对海关查找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注册海关供给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注册登记根据报关企业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时限,信息登记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