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漂亮景洪发布)
工资报答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负法律责任!近期,景洪市一项目总包单位被罚款5万元!详细怎么回事?一块来瞧瞧!
景洪市人社局在处理一块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时,发掘辖区内某在建项目的总包单位涉嫌违反《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联规定,调查人员随即对该机构立案开展调查。经查,该机构在施工时期,未严格落实《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计18.189万元。被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依据《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机构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提示:
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根据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存储工资保证金,能够用金融公司保函替代。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按照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供给代发工资凭证。
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6.转包引起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7.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8.施工单位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9.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0.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根据规定代发工资。
11.创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留至工程完工且工资所有结清后最少3年。
12.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能够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分部、关联行业工程建设主管分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运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准金或未供给金融公司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分部、关联行业工程建设主管分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自己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协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源自: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投稿邮箱:xsbnjhtv@163.com
监 制:白 兰
终 审:刀艳玲、施 蕊
责 编:罗 鹏
编 辑:师 华返回外链论坛: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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