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宋朝的为官思想表此刻什么方面,用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首要,先以提点刑狱公事宋慈举例,宋慈幼时师从朱熹弟子,进入太学后拜如理学家真德秀门下,悉知理学理论,并继承弘扬理学思想,在历任工作中将理学与为官之道结合。宋慈年至不惑才踏上仕途,不到七旬便去世。任信丰主簿、陈韡幕僚时,凭借其足智多谋,安定民心,平定贼乱,充分展示了宋慈的文韬武略。
后来担任地区知县、通判,宋慈屡施善政,处理盐政、饥荒等民生之事,帮忙大众渡过难关,表现了他有些了治理才可。此后宋慈亦起始担任提点刑狱公事的生涯。在他二十余载的仕宦生涯中,将近一半的时间都在做着与刑狱关联的事情,担任提点刑狱官,执掌地区狱讼,累积了海量的断案经验和检验经验。
在他担任提点刑狱公事的时期,除了雪冤禁暴、平叛安乱、赈济农桑,他还精于总结司法经验,博采众长,收集《内恕录》、《折狱龟鉴》等司法检验案例,编撰写成《洗冤集录》一书,刊于湖南宪司,供司法检验官员参考。史书关于宋慈的介绍甚少,《洗冤集录》是其独一传世的作品,从中能够管窥宋慈为官的思想。
理学指点下办案办法
宋慈自幼学习理学,深受理学“格物”“穷理”思想的影响。他在办公过程中认识到检验的重要性,检验人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也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宋慈就此反复强调办案官员要“审之又审”。为了防止官吏与人勾结,他再三告诫办案人员要多方查验,不可听信一家之言。
同期他还强调检验人员“躬亲诣尸首地头”,亲自深入现场调查,“反复深思”,这般才可查明事实真相,避免冤狱滋生,才可“洗冤泽物”。这一过程中,宋慈把理学“格物致知”等理念运用到司法检验中,使理学理论与司法工作有机结合,以理学理论指点工作实践。
审慎宽仁的法律思想
审慎宽仁的思想还表现在检验官员行径的严格需求。宋慈在编写《洗冤集录》时,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失职、贪赃枉法、检验错误、违反检验规则等行径的法律后果,如“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欠妥,(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
又如“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还有“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经过对官员的检验工作加以约束,使之不敢恣意妄为、随意怠慢刑狱之事,达到审慎、宽仁的目的。
宋慈对保辜的规定亦表现了其审慎宽仁的思想,“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保辜制度的规定细致、严格,各个情形有对应的保辜期限,为非故意状况下的犯罪人供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亦给予被害人恢复伤势的时间,之后再认定犯罪人的责任,降低冤假错案出现的可能性。
证据优先,事实为本
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注重口供,轻视更能表现客观事实的物。宋慈则强调“告状切不可信,须是仔细检验,务要从实”,不可轻信百姓的告状,必要仔细勘验检测,务必查清事实。他还需求办案人员应该广布耳目,不可听信一人之言,审查时要“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必要多方体察,所有证据“参会归一”,无互相矛盾才能够运用。
另一,宋慈还对各样检验细节作了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关键点予以关注,更有助于查明案情。例如“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男女生理构造的区别引起死因可能有所隐蔽,宋慈将其中较难察觉的死因记录出来,便于检验者发掘证据,查明事实,为被害者雪冤。
宋慈这种证据优先、事实为本的思想,亦表现在他编撰《洗冤集录》时的案例挑选上。这些案例亦大多以司法检验证据为突破口来查明真相的案例。如“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亦。”
针对这种无伤痕的尸体,宋慈提出要先查验尸体的胖瘦、指甲、鼻孔、胸口、口唇、腹部等外观,倘若死者瘦小,指甲黑紫,甲缝和鼻孔里面有河中的泥沙,前胸呈现血红色,嘴唇乌青,腹部肿胀,那样就可能是甲将死者推入水中溺亡的,但亦不可因此呢就草率定罪,还要看甲是不是有赃物能够作证,这般才万无一失。
从这个简单的案例能够看出,宋慈针对检验中的尸体征象等证据非常熟练,但亦不轻信同样证据,而是多种证据相互佐证,从而查明事实,事实证实无误才能够依据事实依法定罪,做到“洗冤泽物”。
黄震的任职与两任提刑官
黄震(1213-1281),字东发,庆元府慈溪人。黄震少承父教,熟知四书五经。后来先后在余姚县学、鄞县学宫求学,师从朱熹三传弟子王文贯。黄震少时家境贫寒,必须教书、种田糊口。早年乡试屡屡不中,“率困科场之淹苦”。
直到宝祐四年(1256),最终在省试中进士,名列四甲一百五名。黄震入仕前的生活经历是比较艰辛的,对社会底层人民的生活有亲身体会。开庆元年(1259)起始入仕途。景定四年(1263)黄震始任司法官。
初入仕途,勤于政事
开庆元年(1259)黄震始任吴县县尉,起始他的仕途。当时吴县豪强势大者告私债勾结官府属尉,引起吴县大众饥寒交加、生活窘迫,乃至有人亡于尉卒手中。黄震上任后,颁布檄文,不受理富户的告诉,大众的窘境稍微缓解。景定元年(1260)黄震权摄华亭县买纳官两个月,提出了许多改进盐场坏处端的意见。
景定二年(1261)黄震又摄长洲、华亭两县,处理当地水灾后的救灾事宜,任内力行赈灾,颇有名声。
景定三年(1262),浙东提举常平使王华甫辟黄震为主管帐司文字。在任时,黄震帮助王华甫弹劾欺压大众的钱庚、朱熠、吴君等人。黄震担任主管帐司文字不满三个月,适逢朝廷改革盐事,黄震被举荐担任提领浙西盐事干办公事。当时两浙盐事由转运使季镛所管,黄震不满季镛行事,再加上他深感置司不方便,就以疾患为由辞不赴任。
始任提点刑狱公事
景定四年,黄震改任浙西提刑司同提领镇江府转般仓分司干办公事,这是黄震的第三任,亦是其首次担任司法官。到任后,黄震四处巡视。当时仓敖破坏数量多,纲米无处容纳。黄震便遣人修葺,到第二年春天,修复了六十余座仓敖。同期,黄震还将当地长时间堵塞的甘露港进行疏通,便于漕运,节约纲米的运输成本和运输时间。
次年五月,黄震升任镇江转般仓提领所干官,但他认为如此置司多有不方便,请求朝廷收回任命。当时公田法正在施行,公田回买完成。朝廷设官田所分司,命黄震为镇江府、江阴军和常州三郡分司干办公事。
结语
总的来讲,黄震此前在三郡境内察访,对公田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回买不实等问题深有体会,他认为朝廷应注重革出公田法之坏处而不是置分司。即使权相贾似道以权势逼迫,黄震仍暗示“决不为此官,头可断,匹夫之志不可夺”,保持不就,朝廷只能令其仍任镇江府转般仓干办公事。返回外链论坛: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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