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通州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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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
【基本状况】
2024年5月27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科贸有限机构进行执法检测,发掘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亦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执法队员针对该违法行径开展了询问调查、采集证据,在查证事实的基本上,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重点负责人处0.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测,发掘安全问题的,应当即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知道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典型道理】
特定的生产作业要求下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和需求。然而在实质工作中,绝大都数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无深刻的认识,在工程项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仅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保证上的疏漏,还使单位或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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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
迎
关
注
通州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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