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说“选配”便是能够由机构章程自由规定的关于董事会治理规则的内容,因为能够“意定”的,故为“选配”,详细如下:
(1)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由股东会行使,但详细产生办法,由机构章程自由规定;
(2)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机构章程自由规定;
(3)董事任期由机构章程自由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4)除新《机构法》已然规定的内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由机构章程自由规定。
作者提示:各位股东老板,除了把“标配”的内容写入章程外,针对“选配”的内容,能够依据机构的详细状况,来设计,如需专业的法律意见,请咨询熟练机构法的律师。
转载自:旗渡法务中心 作者:许冠男返回外链论坛: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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