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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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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4 01: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法通告国办函〔2016〕 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分部:《〈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法已然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分部根据分工方法需求,进一步分解细化触及分部的工作,抓紧制定详细办法触及多个分部的工作,牵头分部要加强协调,关联分部要密切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质制定实施方法和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功效,加强知识产权守护,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加强对相关政策办法落实工作的指点、督促、检测,切实推动各项办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8日(此件公研发布)《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按照关联分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1、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科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知识产权局负责)

2.积极科研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编办、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列第1位者为牵头分部,下同)

3.授权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改革实验。鼓励有要求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二)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

4.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促进服务业优秀高效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扩大专利代理行业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要求限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即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估关联信息。(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司收费标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著作权人得到更加多许可收益。(版权局负责)

(三)创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8.科研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行业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创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的评定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创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加强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危害。(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负责)

(四)创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估制度。

9.将知识产权制品逐步纳入百姓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0.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守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状况和成效。(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1.探索创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国资委、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估权重。(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3.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2、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守护

(一)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径惩治力度。

14.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径实施处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质出现恰当开支。(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物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15.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物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行业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物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开展与关联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分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守护对外合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物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19.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径,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公安部负责)

20.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1.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22.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径的司法帮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司法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创立健全知识产权守护预警防范机制。

23.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径状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24.推动完善商场奥密守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场奥密守护。(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25.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守护创立收集假冒制品源自关联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守护情况报告。(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26.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守护工作。(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守护中的积极功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8.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守护提高预警防范能力。(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负责)

29.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守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开展知识产权守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新业态新行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守护

31.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关联传统知识、数据库守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关联法律制度。(科技部、环境守护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2.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3.科研完善商场模式知识产权守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守护制度。(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负责)

34.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行业的知识产权守护规则科研,推动完善关联法律法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高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物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网信办负责)

35.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守护政策。(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规制知识产权乱用行径

36.完善规制知识产权乱用行径的法律制度,制定关联反垄断执法指南。(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7.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乱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8.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恰当、无卑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法院负责)3、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

39.创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版权局负责)

40.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创立重点优良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创立健全触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3.恰当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公司。(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45.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创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答、纠纷处理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资委、林业局、中科院负责)

46.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加强骨干团队、重点发明人收益比重,保证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联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研究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

47.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科研创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加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8.完善专利强制许可起步、审批和实施程序。(知识产权局负责)

49.鼓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经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50.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1.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制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危害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行业的投资。(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3.推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创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公司。(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54.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55.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制品的支持力度。(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6.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制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提高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

57.实施专利质量提高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守护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58.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工商总局、农业部负责)

59.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研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6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62.支持科研公司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估国际标准,创立品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企业创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63.守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64.创立财政帮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65.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负责)

66.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7.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本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69.增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0.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依法即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4、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危害防控

(一)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

71.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机制。科研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72.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创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绘制服务我国产业发展的关联国家和地区专利导航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73.编制发布关联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实务指引。(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途径

74.推动企业、研究公司、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鼓励企业创立专利收储基金。(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贸促会负责)

7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指点,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布局设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76.归类制定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指南,编制发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本。(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三)完善海外知识产权危害预警体系。

77.创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等标准体系。(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78.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公司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关联的贸易调查应对与危害防控国别指南。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关联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创立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科研即时发布危害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提高海外知识产权危害防控能力。

79.科研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关联制度,优化简化技术进出口审批流程。(商务部负责)

80.完善财政帮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独霸许可管理制度。(商务部、科技部牵头,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81.制定并推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规范。支持法律服务公司为企业供给全方位、高品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2.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证明材料。(司法部、高法院、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3.推动企业创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制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危害评定加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贸促会负责)

(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84.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85.科研我驻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和地区外交公司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力配备。(中央编办、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86.发布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公司名录,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5、提高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一)推动构建更加公平恰当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87.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推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扮演北京条约》生效,参与《专利合作条约》、《守护广播组织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则修订的国际谈判,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进程。(外交部、环境守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

88.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关联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深化同重点国家知识产权、经贸、海关等分部的合作,巩固与传统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89.推动关联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司法部负责)

90.加强国内外知名地理标志制品守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制品国际化发展。(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91.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92.探索创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三)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

93.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向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优惠许可其发展急需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负责)

94.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知识产权局、外交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商务部负责)

(四)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途径

95.拓宽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公司、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关联组织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96.创立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机制,积极开展拥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97.创立拥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知识产权局负责)6、加强政策保证

(一)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98.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99.落实科研研发花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花费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00.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恰当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花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10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102.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危害赔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03.加强知识产权关联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4.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关联薪水。探索创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贮存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掘人才的信息平台。(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5.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得到海外相应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估制度,稳定和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点。(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106.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加强全社会知识产权认识。(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网信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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