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次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在这儿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朋友,大众能够关注博主头条号,私信【学习】就可免费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教程!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含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弥补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含: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没有法取得以上原始单证状况的,出口企业可用拥有类似内容或功效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留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供给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