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微X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诠释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针对你可能关心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1、[网友5643452] 我机构是通常纳税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了一批技术人员赴德国考察学习。请问我机构为考察团购买的国际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叫作“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规定,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未缴纳增值税。因此呢,你机构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2、[网友5632]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不是仅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可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准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因为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亦不尽相同,实质操作中,只要是经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能够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网友556226] 我机构是通常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机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你机构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可计算抵扣。根据以上公式计算,你机构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4、[网友523672] 我集团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2019年4月1日后,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能够抵扣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集团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网友557278] 我机构即将于4月下旬举办一场招商会。做为主办方,我机构计划统一包袱客户及嘉宾的来回路费。此刻有个疑问,咱们取得的机票和高铁车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不可。客户和嘉宾不属于你机构员工,你机构承担的这部分国内旅客运输花费,其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加计抵减
6、[网友532434] 我机构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咨询机构,设立时直接登记为通常纳税人,对这次推出的加计抵减政策非常感兴趣。如果我机构4月、5月、6月均有营销收入,且四项服务营销额占比无超过50%,然则5月、6月、7月的四项服务营销额占比超过50%,是不是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四项服务营销额占所有营销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通常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呢,你机构应以2019年4-6月的营销额确定是不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倘若4-6月的四项服务营销额占比未超过50%,那样2019年当年不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以后,每年能够按照上年度的营销额状况确定当年是不是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网友555512] 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再也不调节”,指的是自然年度再也不调节,还是12个月内再也不调节?
根据39号公告规定,“当年内再也不调节”指的是通常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再也不调节,而不是12个月内再也不调节。纳税人下一个自然年度是不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上一年度的营销额计算确定。
8、[网友554145] 请问我机构倘若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不能够。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根据通常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通常计税办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9、[网友59581] 我机构是一家会展服务机构,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要求。请问,我机构是不是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不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根据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经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就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十、[网友59519] 倘若我机构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营销额占比无超过50%,2020年再也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样我机构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出现进项税额转出时,是不是必须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状况?
是的。39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再也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呢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状况。倘若你机构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够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出现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关于不动产抵扣
11、[网友53522] 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能够。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再也不分2年抵扣。此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1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尚未抵扣完毕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自动选取任一月份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
12、[网友55632] 我单位2018年9月对材料仓库进行了扩建,于2019年2月竣工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增多材料仓库的原值超过50%,已按规定将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前尚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属期分两次抵扣剩余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不能够。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再也不分2年抵扣。此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1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需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留抵退税
13、[网友53444] 我是一家商贸机构的会计,我机构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记为通常纳税人,应该怎样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39号公告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多的期末留抵税额。
你机构2019年3月底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呢,你机构自2019年4月起,若有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14、[网友52789] 我机构日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节至B级,倘若满足其他留抵退税要求,我机构能够在六个月后申请留抵退税吗?还是必须作为B级纳税人后连续六个月满足要求,才可申请留抵退税?
39号公告规定,同期符合以下要求的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小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出现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你机构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以上要求,就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必须作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要求才可申请留抵退税。
15、[网友576211] 我机构有出口业务,请问怎样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出现跨境应税行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退还公告规定要求的,能够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关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你机构可对照以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16、[网友5t134] 按照去年的经营状况,预计我机构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要求,可于10月份申请退税。假如取得退税后,我机构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39号公告规定,同期符合以下要求的通常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小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出现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同期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要求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以上第1点规定的连续时期,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呢,通常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要重新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判断。尤其要重视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要求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你机构应按照自2019年10月份起的任意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状况,再次确定是不是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发票开具及填报
17、[网友5752] 我出版社2019年2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于3月份申报抵扣。4月份,该项业务出现了营销退回,我出版社应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通常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现营销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必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倘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营销方按照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14号公告规定,通常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节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营销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必须开具红字发票的,根据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你出版社能够根据以上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8、[网友5651] 营销方本月为我机构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机构是不是能够抵扣?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节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营销行径,必须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根据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呢,你机构本月取得营销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9、[网友21356] 我司3月份采购一项设备,当月到货、安装并投入运用。因为我司四月份完成所有付款,供应商在四月份开具16%的发票。我司取得发票是不是不可抵扣?怎样理解“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根据申报表调节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关联栏次”?
你机构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按照15号公告,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应按照营销的是货物或服务,将金额、税额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其中16%税率对应填入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10%税率对应填入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
20、[网友5gj137] 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取自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咱们能够就这项业务自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体积规模纳税人自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取自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销其取得的不动产,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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