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销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区别,重点有自营出口、拜托代理出口、加工赔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区别,重点有通常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重点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呢,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关联。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做为出口营销收入的实现。营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本,以离岸价以外价格要求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出现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花费支出,均应作冲减营销收入处理。
2.拜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做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做为出口制品营销花费处理,不得冲减营销收入。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相关账簿。生产企业能够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做为记账汇率(通常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节。企业应将计算出口营销收入时的汇率与实质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营销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期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入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花费,企业应作财务花费处理。
(三)支付国外花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另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于卖方包袱,其含义如下:
(1)FOB:指的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寓意着买方必要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危害。FOB术语需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亦叫作CNF,指的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要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花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危害,以及因为各样事件导致的任何额外花费,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的是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要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花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危害及因为各样事件导致的任何额外花费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然则,在CIF要求下,卖方还必要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危害的海运保险。
1、海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质支付的海运费(包含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营销收入。海运费指的是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含其他花费(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花费应作营销花费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机构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名单时,按实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营销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构成部分,亦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答。国外佣金是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汇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一般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指的是按照成交的价格要求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按照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叫作发票外佣金,指的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办法,这种佣金通常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办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所有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质支付金额冲减出口营销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以上处理办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花费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要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按照实质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营销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按时点(一般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节免抵退税。
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亦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营销对应起来(能够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相关)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保、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花费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再也不调节。
(四)出口营销退回
货物出口营销后,如因特殊原由,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区别状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所有退还的货物,业务分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分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分部应凭退货通告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营销收入。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营销收入处理;退货所出现的运保费,如是对方包袱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准许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货物,不论部分或所有,除应先按以上办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倘若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货物,在退回入库及调换货物发运时,亦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货物作增多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货物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营销进行调节。但调换发运货物如出现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做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期调增出口营销收入。
3.跨年度出现的出口营销退回复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节”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营销账簿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营销明细账、拜托代理出口营销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营销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营销明细账,通常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相关状况,内外销必要分别记账,按区别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营销收入,并在摘要栏内仔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仔细状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2、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按照业务流程重点可分:免税出口营销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节的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重点触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助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出现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质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
贷方出现额,反映出口企业营销货物或供给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制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成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助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制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营销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 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照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显现贷方余额时,按照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以上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营销货物或供给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营销货物或供给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营销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出现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助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制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出现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制品营销成本”的同期,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期,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制品营销成本”,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未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
如当期应纳税额少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通常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按照出口营销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按照《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
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按照《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助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按照《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助款--出口退税
例题: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12月出口营销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
万美元未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营销收入(不含税价)
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出现额14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营销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
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按照实现的出口营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XX机构(美元) 9,09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
(2)按照实现的内销营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XX机构(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按照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8,235,2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00,000
贷:应付帐款 9,635,294
(4)按照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13%)=330,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1400,000-330,800))=7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 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因此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645,060
免抵税额=645,060-645,060=0
按照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助款--出口退税 645,0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45,060
例题:若该企业2006年1月出口营销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5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营销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出现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营销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按照实现的出口营销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机构(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按照实现的内销营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XX机构(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按照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按照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0-(800,000-264,640-645,060)=44970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免抵税额=752,570
按照计算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497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49700
按照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7525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2570
例题:若该企业2006年2月出口营销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5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6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营销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出现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5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收到2005年12月出口货物货款100万美元。收款当日汇率为8.2。该企业营销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出口记账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按照实现的出口营销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机构(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按照实现的内销营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XX机构(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按照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按照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967,590 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因此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967,590-195360=772230
按照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助款--出口退税 195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95360
按照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7722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72230
(6)按照支付的2005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661,600
贷:银行存款 661,600
(7)调节2005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节出口营销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65,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165,400
调节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6,6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16
调节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2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21,5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02
(8)对2005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100,000×8.27)/(1+17%)×17%=120162.39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120162.3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162.39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27×(17%-13%)=33,0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33,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
(9)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8200000
财务花费—汇兑损益 70000
贷:应收帐款 8270000
4、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按照《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
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进口料件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月末按照《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月末按照《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营销货物款项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出现如下业务:
l.本期外购货物5 000 000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 000元,上期留抵
进项税额150 000元;
2.本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税核销进口料件构成计税价格1 000
000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20 000元,免抵退应抵扣税额150 000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告书》一份,准许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
额100 000元,应退税额50 000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营销额5 000 000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 000 000元,
5.当期实质支付国外运保佣500 000元并冲减了出口营销;
6.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 00 000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并于10月10日前向
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
物的退
1.购进货物的处理。
税
值率借税:(为原进材项15料税额5 )%000 850 。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5 850 000 000
2.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元。 400×(17%-15%)-100×(17%-15%)=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3.(l)收到《免抵退税通告书》,准许免抵税额100 000元,退税50 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制品应纳税额) 100 000 应收补助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5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 000
(2)免抵退税通告书准许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应收补助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50 000
4.当期营销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的营销: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2)进料加工复出口营销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入账(不思虑成交方式):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4 000000
5.运保
①(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节)
6.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85+15-6-5)=-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000×(17%-15%)=6000 应退税额为6000元 〔例2〕仍以以上相关业务为例,将上期留抵税额设为0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85-(85-6-5)=11(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10000 佣入账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110000元。 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为借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某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2006年6大姨妈营状况如下:
1、通常贸易出口营销额离岸价50万美元,出口当月1日汇率8,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10
万美元,内销制品营销收入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该制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3%)。 2、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税额为5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万元。 按照以上资料
(1)计算该
(2)作出关联账务处理
外销: 企业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通常贸易:借:应收帐款 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来料加工:借:应收帐款 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内销:借:应收帐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0
购进:借:制造花费(原材料)
管理花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0000(30000)
贷:银行存款
免税用进口料件进项转出:
50000×800000/(800000+4000000+1000000)=689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6897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8×(17%-13%)=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60000
应纳税额=17-(40+5+3-0.6897-16)=-14.3103
免抵退税额=50×8×13%=520000
应退税额=143103
免抵额=376897
6、外销收入转为内销收入的核算
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对C类出口企业和D类出口企业则应按严格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申报免、抵、退税。 2006年102号文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相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制品以外的其它外购货物。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 征税。
冲减出口营销收入,增多内销营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重视事项:
① 针对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营销收入的同期,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营销收入。
② 针对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因为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括该货物,因此在账务处理上能够不对该货物营销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单证不齐出口营销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根据单证不齐出口营销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重视事项:
① 针对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节,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亦不进行调节。
② 重视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块,应分别表现。
例:某C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7、出口业务调节关联账务处理
(一)对本年度出口营销收入的调节
(1)针对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引起出口营销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掘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针对按会计制度规定准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营销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按照免抵退出口货物营销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少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少于0时为红字) 重视事项:
① 显现以上状况进行帐务调节的同期,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节,调节的办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节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 针对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节过的营销收入,因为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括该调节数据,因此在帐务处理上能够不对该笔营销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节“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节
针对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掘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经过红蓝字调节法进行调节,按照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节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营销收入的调节
(1)针对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引起出口营销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掘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营销收入调节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节(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针对按会计制度规定准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节(蓝字或红字)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按照营销收入调节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营销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按照免抵退出口货物营销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少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节(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少于0时为红字)
重视事项:
① 显现以上状况时,只进行账务调节,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节。 ② 重视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节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块,应分别表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思虑上年调节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节
针对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掘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按照营销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节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按照营销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节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重视事项:
① 显现以上状况时,只进行账务调节,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节。 ② 重视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节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块,应分别表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思虑上年调节的“进项税额转出”。
8、退关、退运货物关联账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出现退关退运的,应按照区别状况进行区别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出现退关退运时
按照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营销额冲减当期出口营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按照退关退运货物调节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重视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出现部分退运时,冲减的营销收入应根据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营销额确定。
② 针对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出现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出现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营销收入的同期,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营销收入。
④ 针对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因为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括退关退运货物,因此在帐务处理上能够不对退关退运货物营销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出现退关退运时
按照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营销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节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营销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节
按照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营销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重视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出现部分退运时,应根据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营销额计算补税。 ② 针对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出现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 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出现退关退运区别,针对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出现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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