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项规则可能带来连续监管的各样挑战和压力,所得到的收益只是帮忙普通用户省去手指的一个动作。从成本收益的方向而言,可能并不划算
文|邓峰
编辑|朱弢
关联分部近期需求各互联网平台“解除屏蔽网址链接”。虽然正式的政策文件尚未披露,但就已有信息来看,“解除屏蔽网址链接”有三个标准,“不得改变表现形式”“可直接打开网页”“不附加额外过程”。
这一需求实质上针对的是App对外边链接不兼容的现象。虽然所说“屏蔽网址链接”的情形在各个平台都或多或少存在,但人们广泛认为,持有超过12亿用户的微X是这项新规的最大受影响者。
基于微X用户的广泛性,几乎每一个网购者都遇到过这种状况:在微X中分享淘宝链接时,会表示为有些中英文混杂的“淘口令”,必须复制它,再离开微X用淘宝App打开,才可显现实质的分享页面。抖音在向微X分享链接时,亦存在一样的状况。
对普通用户来讲,多了这般一个过程,的确让人觉得有些不方便。不仅如此,随着中央对加强反垄断作出需求,亦显现有些平台的诉求。过去几年,字节跳动就曾就微X屏蔽抖音链接,多次发起针对腾讯的诉讼,但都无结果。
当监管者知道需求平台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其用意无疑是好的,试图去处理当前有些网络平台“画地为牢、占山为王”的行径,从而推进网络的互联互通。然则,可能非常多人并无认识到,这般的监管需求可能会和其他规则产生冲突,例如,会给当下强调的反垄断执法带来麻烦。
可能给反垄断执法带来困难
首要要重视的是,反垄断是一个极其精细、专业的行业,监管亦应当如此,正因此呢,用某些“一刀切”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即使拥有良好动机,亦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先举一个例子来讲明这点。
2000年的时候,Intel持有全世界计算机CPU市场83%的份额,AMD大概持有12%上下,剩下5%上下由苹果占有。Intel在向下游营销的时候,需求宏碁、戴尔、惠普、联想、NEC、MSH等各大PC厂商采购所有或绝大部分X86处理器时选择Intel的制品,倘若采购比例达到必定额度——一般是90%或95%以上,则在年终结算的时候能够得到返利。这种做法是商场世界中常用的竞争手段,它还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叫忠诚折扣。
针对Intel的这种做法, AMD认为其贿赂PC厂商、排挤AMD制品、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从而在全世界寻求法律救济。此后,日本、韩国、欧盟和美国分别对Intel进行了处罚,最为人所知的是,欧盟对Intel作出10.6亿欧元(约14.5亿美元)罚款,是其 2008年营业额的4.15%。
这起案件诱发了反垄断学界的高度关注和激烈争论,针对忠诚折扣在什么状况下,会起到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各方存在着极重歧义。
为认识决歧义,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丹尼尔‧科雷恩(Daneil Crane)提出了“市场份额理论”。根据这一理论,Intel不是持有83%的市场份额吗?那样只要Intel和下游厂商的忠诚折扣合同之中,约定的采购市场份额不超过83%,那样就能够认定是合法的,由于无产生排挤对手的效果,是防守而不是进攻;但倘若超过了83%,那样便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是一种进攻性的行径,是不合法的。
所说的“市场份额理论”简单易懂好操作,因此呢容易得到执法者的喜爱,但实质是一个“馊主意”。
为何这么说呢?
首要,这个理论把一个宏观的市场问题转换成为了对详细合同条款正当性的评判,同期根据现有的市场份额去判断一种行径是不是合法,相当于固化了现有各方的市场份额。这寓意着,对追赶者AMD来讲,亦只能遵守这个固定的市场份额去实施忠诚折扣。然则,市场份额并不是任何人能够持有的,市场和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次,倘若固定了市场份额的“产权结构”,那样就会形成Intel与AMD,乃至后来的其他寡头竞争者之间的合谋,而对后者的反垄断执法更加困难,由于难以发掘、证明和判断。
因此,这个“馊主意” 遭到了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赫伯特·霍文坎普(Herbert Hovenkamp)等反垄断权威学者的反对。得出“馊主意”的重点原由,在于对企业行径的繁杂性认识不足,或说,只思虑了问题,没思虑执法手段的局限性。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始的时候认可“市场份额理论”,然则后来改了主意,该案最后以FTC和Intel达成和解结案。
需求解除屏蔽网址链接,以实现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科雷恩的思路是同样的,首要会遇到固化市场结构和份额的问题。倘若需求落地,市场的新进者、后进者会需求领先者开放链接共享,表面上看,这是对新进者或后进者有利,由于能够借力领先者的平台得到发展机会。但将来实现互联互通之后,是此刻市场份额更少的竞争者更能借助市场份额更加多的竞争者的“流量”,获取更加多的市场份额,还是市场份额更加多的竞争者取得了市场份额更少的竞争者的“内容”,从而得到更加多市场份额?这是需要实证数据才可晓得的状况,但大概率会固化现有竞争者的市场优良地位。
平台经济竞争的核心是争夺消费者的时间,而时间总是有限的,在互联互通之后,已然取得优良地位的平台接入了其他竞争者或上游厂商的链接,那样消费者去下载其他App的意愿就会降低。这般一来,已然取得优良地位的App会变成平台中的“超级平台”。
事实上,有几个领先者已然有作为“超级平台”的趋势,例如微X、支付宝等,海量的功能被整合在一个App之上,这寓意着,它们已然能基本满足人们的大都数需要。倘若将来实现互联互通,特别有可能显现的状况是,现有市场份额领先的App会继续维持,乃至加强它们的优良地位,作为真正的“超级平台”,其他的后来者很难经过制品差异化策略,对“超级平台”们形成挑战。
需要承认的是,互联互通可能在短期内有利于竞争,例如,有些App能够借助于这一政策进入流量大的平台推广自己,形成“搭便车”效应。但一种更大的可能是,两个App互联互通之后,倘若供给相同的制品,占据优良的App就会吸收所有的流量,而劣势一方可能逐步减少新用户的下载和注册,乃至退出,作为前者一个详细分支、分部乃至制品。这般一来,两者原有的竞争关系,就转变作为上下游关系,有可能形成反垄断法上的更头疼的“共谋”。
从这个方向而言,解除屏蔽网址链接不仅会改变竞争关系,况且将产生新的竞争问题。倘若站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上,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后,倘若显现新的滥用市场安排地位行径,那样不仅要审查横向关系,还要进入最困难的纵向关系审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一政策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巨大困难。例如,互联互通后,倘若在支付宝上运用了微X支付,各自的市场份额到底怎么计算?
处理不了价格问题
电子商务、短视频和即时通讯有重叠的功能,但毕竟属性区别,归于区别的市场,制品之间存在着互补性。
淘宝、抖音的链接能否相互兼容,本只是拥有争议罢了,而此刻将之叫作为屏蔽,在我看来是加重了“罪过”。人们常常把“屏蔽网址链接”和诸如“浏览器挟持”等行径联系在一块,然则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包含篡改IP位置、强制转等行径,威胁的是相对底层的网络通讯“基本设备”。即便是根据此刻的界定,前者亦无非是“对特定的制品或服务网址链接附加额外的操作过程,需求用户手动复制连接后转至系统浏览器打开”,并不能算是“屏蔽”,顶多算是“不兼容”。
我认为,其实并不存在真实的、永远的屏蔽,商场活动中存在的非常多阻碍,无非是价格和收费的问题。详细到这几个头部互联网企业的争吵,只是由于收费标准没谈拢。
前些日子,澳大利亚资讯公司联合起来抵制谷歌,谷歌则“躺平”乃至“以抵制还抵制”。双方为何会起纠纷?便是由于价格歧义。谷歌分配10%的宣传费给内容供给商,资讯公司们觉得太低,最后经过斗争,谷歌加强了有些分成比例,最后双方和解了事。
此刻中国互联网企业中的这种“不兼容”的状况亦类似。如前所述,微X中直接打开淘宝或抖音链接,并不必定会损害微X的市场地位,但肯定会影响到它的收费和盈利。
平台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源自是“卖流量”,而“流量”的价格在一按时期内是得到市场认可的。然则,头部企业之间的流量价格并没那样容易达成一致,由于她们都是流量大户,必须思虑将来的预期。在价格没谈扰时,实质它们并不敢真正的“屏蔽”对方,而只敢是“不兼容”罢了。
基于流量市场的客观存在,强制需求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后,临管者和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一系列选取题:“互联互通”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倘若是收费的,那样需要限制价格,还是不限制价格?
第1种选取是,此后互联互通产生的“流量”一概免费。倘若是这般,那平台一个很重要的收入源自消失了,这显著有害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期会形成监管悖论:需求某个App变成为了免费的公共制品,然则由于无收益,这个公共制品会萎缩乃至消失。要晓得,公共制品想要连续供给,亦是需要收费的。
第二种选取是,在解除屏蔽网址链接之后准许收费,那样监管者会再面临选取:要不要限制价格?咱们能够把设定义务,但不限制价格,叫作之为“弱监管模式”;设定义务,又限制价格,叫作之为“强监管模式”。
先看“弱监管模式”。此刻之因此无实现互联互通,重点是价格无谈拢,倘若将来强制互通后,确实可能对价格谈判有所推动,但倘若还是谈不拢呢?另一,互联互通要不要把价格做为例外要求呢?类似不交水电费达到一按时间,那样就能够停水停电。
倘若是“强监管模式”,亦便是限制价格,强制交易,那样就得设计收费管理,然则怎样实质操作呢?
平台供给了流量,此刻市场已然很精确,每发展一个客户的“有效流量”,都有知道的市场价格。存在这个市场价格的前提便是,每一个企业有权拒绝直接打开链接,有权根据自己App的规则改变链接的表示方式。倘若这个前提不存在了,监管分部创立价格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呢?
要晓得,公共制品之因此能够进行价格管理,是由于它们初期的投入比很强,大都数属于有形制品,如水电气道路等,并且制品相对稳定(例如道路的运用寿命最少有20年),因此呢过去100数年来各国都是采用了“成本+恰当收益”做为定价标准。
而当下平台经济的成本变动更大都是与人力、资本、算法等联系在一块,商场策略和制品演化速度太快,对它们设置价格管理系统,会给监管分部以及关联的经济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总而言之,此刻平台之间的不兼容,本质上是一个市场价格的问题。采用强制手段需求互联互通,就势必触及价格监管。就此而言,价格监管和反垄监管实质上是一种“二选一”,要么管价格,要么反垄断,这个逻辑在现行的价格法中亦是如此表现。
而一旦平台们接受了价格管理,就势必要保准它们“超级门户”的市场地位,这寓意其不该受到反垄断规制。倘若理解了这个经济法上的基本原理,再来看此刻的互联互通政策就晓得,要么这个监管政策无思虑竞争法问题,要么将来是要排除竞争法问题。
可能导致责任边界不清
强制解除屏蔽网址链接,不仅在经济法上思虑不足,亦没思虑到更加多法律上的衔接问题。
需求一个App对另一一个App的链接是直接、透明、完整的,就会产生责任边界的问题。例如,在微X中打开了淘宝的链接,并完成为了交易,倘若显现了制品责任问题怎么办?是微X的责任,还是淘宝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平台内经营者营销的商品或供给的服务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需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径,未采取必要办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万一在微X里面打开了淘宝的链接后,显现了制品责任问题,显现了法律规定“采取必要办法”的情形,那样每一个主体能够或应该在事前采取什么办法?根据互联互通的需求,好似什么都不可做,由于相互链接必须是直接、透明、完整的。那样在《电子商务法》下怎样界定微X与淘宝的关系?算不算是平台和经营者的关系?
即使撇开《电子商务法》,不将微X和淘宝看成是平台和经营者的关系,就相当于微X办了一个展销会,淘宝在微X这个展销会上卖制品,此时候应当转而适用《消费者权益守护法》中的展销会规则,倘若这般,一旦互联互通后显现了制品、服务纠纷,几乎能够判断关联主体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基本的法学和经济学原理,倘若存在着说不清楚的连带责任,必然会显现由于害怕事后的“殃及池鱼”,而显现事前的“权力”争夺,要么设置收费门槛,要么设置非收费的门槛。另外,如果形成连带责任,关联责任人应当有能力相互监督、制约、限制,否则就会形成团伙、团队或合伙式的共谋,而这种状况对竞争和监管而言,是最糟糕的激励。
因此呢,从法律上、规范上、名义上需求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不该当排斥他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然则详细到操作内容和细节上,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倘若一项规则会带来更加多问题,况且可能与其他行业的规则产生冲突,需要更加慎谨。
其实,不是所有的纠纷、麻烦都需要提升到监管和法律层面。例如,美国法院亦会在有些案件中,直接暗示这个案子仅仅是私人事务,不形成法律问题,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便是如此。
因此,屏蔽网址链接这一类事务,不是说不可管,只是管起来太费劲,付出的成本亦太高,是非标准又不清晰,监管直接介入,可能效果并欠好。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科研中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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