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打扮品机构是“MISTINE”商标的权利人,发掘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天猫购物平台其经营的网店内营销假冒原告“MISTINE”商标的小黄帽防晒霜。被告某贸易机构辩叫作,其营销的案涉商品是从“1688”平台上下单后由“1688”平台直发给消费者,并提交了其与“1688”商户的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海关报关单等证据,由此主张合法源自抗辩。
法院判决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天猫网店内营销带有原告“MISTINE”商标标识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未经许可营销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被告主张的合法源自抗辩,因为案涉商品的正品售价为69元,被告采购价格为20余元,进货和营销价格差异很强,被告做为打扮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必定的注道理务,且其提交的海关报关单日期早于被控侵权制品记载的生产日期,不可证明系被控侵权制品的合法手续,被告亦没法供给案涉商品在1688平台上的下单记录,故被告存在审查疏忽,针对案涉商品营销拥有主观过错,其合法源自抗辩不可成立。
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恰当支出共计40000元。
随着互联网和电商行业的发展,无货源开店即“一件代发”的商场模式亦应运而生。
“一件代发”指的是零售商在制品营销的过程中不需要库存商品,而是将买家的订单和物流信息直接传输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将商品直接快递给买家。这种经营模式下,经营者很容易忽略对制品源自合法性的审查,认为只要自己能说明商品的源自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然则按照商标法律规定,经营者主张合法源自抗辩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证明,一是客观上被诉侵权营销者营销的商品拥有知道源自且合法,二是主观上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已具备恰当的注道理务,二者缺一不可。
因此,这里提醒经营者应当审查供应商和制品制造商的合法资质,需求其供给生产、营销以及商品上运用的商标、专利等授权文件,留存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
做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亦要尽可能选取官方网店下单,在第三方店铺购买时,重视商品价格是不是存在不恰当的低价,能够需求卖家出具制品报告、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收到货物后从包装、颜色、做工来辨别商品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径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
(三)营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营销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径供给便利要求,帮忙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径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质损失确定;实质损失难以确定的,能够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运用费的倍数恰当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根据以上办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径所支付的恰当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营销不晓得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给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源自: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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