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摆摊卖小吃要不要办证 需要办什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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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听风过
L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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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路边摆摊卖小吃不需要办证,然则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
2、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营销农副制品、平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3、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负责人暗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扩大了豁免登记的范围,且规定由县、市级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实质状况和城市管理需要,设定详细场所、时间范围和经营项目清单,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例如在“早市”“晚市”摆地摊、卖早餐等,都属于合法经营为例进行阐释。
拓展内容: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1条为了守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守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1]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营销农副制品、平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创立相关分部分工负责、协调协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分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无规定或规定不知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分部(以下叫作工商行政管理分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分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部(以下统叫作查处分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协同,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掘不属于本分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即时通报相关分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查处分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分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tel、信箱或电子邮件位置,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分部应当通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分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保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要求、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分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关联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认识相关状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测;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能够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制品(商品)等物品,能够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办法。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分部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分部按照关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无知道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分部责令停止违法行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供给经营场所,或供给运输、保管、仓储等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分部责令停止违法行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分部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分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形成违反治安管理行径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分部及其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坏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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