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129009001)
“进境(过境)动物及其制品检疫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事项名叫作:进境(过境)动物及其制品检疫审批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含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掘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因科学科研等特殊必须引进本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要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准许。
本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分部制定并颁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制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要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制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1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4、实施公司: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
5、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可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准许,延长10个工作日。
6、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可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准许,延长10个工作日。
7、结果名叫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告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9、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1、申请要求: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地区无关联的动物疫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含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制品、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制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制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颁布的关联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十2、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按照随附单证需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需求:
(一)动物及动物制品部分
1.进境动物。
1)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运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2)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供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中转处理状况,包含是不是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过境动物。
1)说明过境路线;
2)供给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分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分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代理进口的,供给与货主签定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进境饲料。
I级危害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供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供给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定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制品。
I级危害非食用动物制品需供给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供给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定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
进口一级和二级危害制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办法的书面申请;
2)科学科研的立项报告及关联主管分部的准许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
因科学科研等特殊必须,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1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办法;
2)科学科研的立项报告及关联主管分部的准许立项证明文件。
(二)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颁布的选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供给与选定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选定企业一致的,不需供给)。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就可。
十3、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告书。
(二)受理申请后,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具体流程见流程表。
十4、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5、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6、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7、通办范围: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8、预约办理:否。
十9、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1、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十2、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审核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海关总署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3、咨询tel:各直属海关咨询tel(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4、监督tel:各直属海关监督tel(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进口宠物食品以及宠物保健品等
需核查的资质:
第1:查看进口宠物食品资质(境外生产厂家/国内进口企业)
1、海关总署对宠物食品的出口国家/地区实施准入制度,必要得到准入后方准许向我国出口宠物食品;-查看生产厂家是不是在海关总署准许的宠物食品输华企业名单;
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准许的名单里《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如未在名单里,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注册其生产企业,需出口生产企业经过所在国主管分部提出申请,递交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大使馆举荐材料至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收到资料后对其进行核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小组对出口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名单,才可将其制品出口到中国。
2、查验境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厂家是不是申请了农业部准许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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