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摆摊了没?
现如今,国家推动,大众欢迎,“摆摊”已然作为一股热潮,一种时尚。
“摆摊经济”形势虽火,
但真的能够随意而为?
近期,大田法院公开宣判一块营销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章某在夜市摆摊售卖“保健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天
章某原是农村圩场的正经流动商贩,一天章某在永春一都镇摆摊卖包包、皮带等物品时,一名陌生男子到摊位前向其推销“肾宝片”、“鹿血片”等各类“保健品”。章某明知这名陌生人无关联资质,且这些"保健品”非正规厂商生产、途径源自不明,心里却还是打起了小算盘。
于是,贪心的章某便从这名陌生男子处购得有些“保健品”,并带着“保健品”到大田吴山、梅山等地售卖。
2018年5月
第1次售卖“保健品”就有了不小的收获,在利益的驱使下,张某便向这名陌生男子多次购进此类“保健品”,并持续在大田县梅山、济阳、吴山等地赶圩市场“摆摊”售卖,共计卖出100多盒,获利600余元。
图为从章某处缴获的有毒有害食品
2019年1月24日
章某在“摆摊”售卖“保健品”时被公安机关就地抓获,缴获“肾宝片”等各类性保健食品共88盒16粒,同日移交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
经检测,查扣的“肾宝片”“鹿血片”等性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份。(“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的行径属于违法行径。)
图为检测报告
2020年1月15日
章某接到公安干警通告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审理
经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经过非正规途径购进国家明令禁止掺加西药成份“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并营销,其行径已形成营销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章某的犯罪行径侵害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呢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合思虑其悔罪表现、自首及主动退清赃款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地边摊并违法外之地,做为地摊经营者应当保证采购货物途径的合法性,保证货物质量良好,避免显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有毒、有害等制品质量问题,否则可能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经营食品摊,食品摊贩则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各地的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针对触及食品加工的,经营者还需取得健康证。
且地摊不可营销类似于管理刀具、违法出版物、文物、香烟等制品,否则可能形成违法乃至犯罪。
文稿源自:大田法院
编辑:饭饭、何凡、周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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