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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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才拿毕业证,
此刻入职是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即将大学毕业的陈某持“双向选取就业举荐表”,应聘至某软件机构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陈某与机构签定了期限为2022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时期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30日,陈某在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后李某申请工伤薪水,机构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拒绝。陈某经过诉讼程序,需求确认与某软件机构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5月6日虽然陈某尚属于在校学生,但其于2022年6月30日即取得毕业证,2022年5月是以创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与某软件机构签定劳动合同,其在职时期为全职,并非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且毕业的大学生已达到法定年龄,能够供给正常的劳动,拥有劳动主体资格。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项“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创立劳动关系,能够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创立职工名册备查。原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相关事项的通告》(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期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答的劳动;(三)劳动者供给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构成部分。
本案中,陈某虽尚未取得毕业证,但已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某软件机构在明知陈某为在校大学生的状况下,以创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与陈某签定劳动合同;陈某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接受机构考勤管理;陈某从事软件工程师的工作系机构业务构成部分;机构按月向陈某支付劳动报答。以上情形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应确认双方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在校大学生创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毕业前参加劳动并不寓意着做为劳动者的权利不被守护, 以就业为目的的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若这里时期出现工伤,应享受工伤薪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6期《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店连锁有限机构劳动争议案》裁判摘要知道指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状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答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连续招录优秀人才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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