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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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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16: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2.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 (一)客体要件
  4.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5. 2.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6. (二)客观要件
  7.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8. (三)主体要件
  9.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10. (四)主观要件
  11.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2.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13.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4. 1.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5. 2.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16. 3.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17.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18.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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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0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说得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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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7 09: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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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03: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夸赞甜到心里,让我感觉温暖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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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0: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阅读了楼主的帖子,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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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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