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癌症后,工作会丢掉吗?单位能够开除我吗?
休几个月病假,重回机构,原来岗位就没了,新岗位会适合我吗?
上级和人事、同事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我怎么办?
据报告[1],每年约40%的癌症新出现在工作年龄(18~60岁)的人群中,癌症的诊断和治疗迫使她们离开工作场所,并对工作能力导致很强影响。科研[2]表示,癌症病人失业的概率是普通人群的1.37倍。 ▍得了癌症机构有权利辞退我吗?据法律规定,癌症病人在确诊之后,并不消担心被所在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倘若癌友的身体没法适应本来工作的强度,可需求机构进行转岗。
必须停止工作而进行治疗的,按照工作年限,机构应应当依法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24个月内尚不可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主管分部准许,能够适当延长,并支付其病假工资等薪水。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事原工作,单位倘若另行安排工作仍不可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支付一笔经济赔偿金。
《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指的是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憩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自己实质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质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质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告》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患(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可痊愈的,经公司和当地劳动分部准许,能够适当延长医疗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可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见上方[3,4](滑动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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