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红书上经过软文移植制品的方式是日前艺人或网红承接商单的重点形式。
然而,宣传法第14条明文规定,宣传应当拥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宣传。公众传播媒介不得以资讯报告形式变相颁布宣传。经过公众传播媒介颁布的宣传应当明显标明宣传,与其他非宣传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那样,日前小红书的软文推广形式,基本都未知道显示宣传,这类合同是不是有效呢?是不是违反宣传法呢?
我在科研这个问题的时候,正好检索到了一个案例,分享给各位读者。
2019年1月3日,全景宣传机构(甲方)与菡谊文化传播机构(乙方)签定了一份《Palilis帕莉丽丝网络媒介传播框架合同》,合同重点约定:
1、乙方做为一家具备专业媒介制作能力及持有广泛投放途径的文化传播机构,可向甲方供给关联网络媒介传播服务以达到甲方制品宣传的目的;
2、合同有效期1年,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为止;
3、乙方可定时向甲方供给线上线下宣传投放、视频投放及节目投放等服务,甲、乙承担项目的6%税费,双方可将商定的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