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剧透,引用豆瓣电影的简介交代一下故事背景: 《我不是药神》讲述了一位不速之客的意外到访,打破了神油店老板程勇的平凡人生,他从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跃作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独家代理商。收获巨额利润的他,生活剧烈变化,被病患们冠以“药神”的叫作号。然则,一场关于救赎的拉锯战亦在波涛暗涌中慢慢展开……看完《我不是药神》点映场,发掘它其实是一个关于法与情的故事。电影改编自真实事件,“抗癌药代购第1案”,主人公为陆某。
经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案号: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从“本院依法查明”还原案件事实:
2002年,陆某被查出身患慢粒性白血病,必须长时间吃下抗癌药物。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物“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某曾吃下该药物。
为了进行同病病人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经过增多购同一药物的人数降低药物价格,陆某从2004年4月起始创立了白血病病人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某经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物,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吃下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
之后,陆某运用药物说明书中供给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品的经销商印度赛诺机构,并起始直接从印度赛诺机构购买抗癌药品。
陆某经过自己吃下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品疗效好、价格便宜,遂经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举荐。
网络QQ群的病友亦加入到向印度赛诺机构购买该药物的行列。陆某及病友首要是经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机构支付购药款。
这里过程中,陆某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病人翻译与印度赛诺机构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机构购买该抗癌药物的国内白血病病人逐步增加,药物价格逐步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因为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运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病人向印度赛诺机构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需求。
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机构与最早在该机构购药的陆某商谈,由陆某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病人的购药款,并定时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在陆某统计好各病友详细购药数量、通知印度赛诺机构后,再由印度赛诺机构直接将药物邮寄给病人。
……
在案证据表示,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病人经过陆某先后供给并管理的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机构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物。
陆某为病友们供给的帮忙全是没偿的。
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物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经益阳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联鉴定,系未经我国准许进口的药物。
检察院认为,陆勇谋的购买和帮忙他人购买未经准许进口的抗癌药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的关联规定,但陆某的行径不是营销行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形成营销假药罪。最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不起诉。
同期,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对陆某营销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1、陆某的行径不是营销行径。
所说营销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营销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径,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运用价值。
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所有事实,陆某的行径是买方行径,并且是白血病病人群体购买药物整体行径中的构成行径,寻求的是印度赛诺机构抗癌药物的运用价值。
2、陆某的行径无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犯罪行径的社会害处性表现为对刑法所守护的客体的侵害。关于营销假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营销假药,足以严重害处人体健康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去掉了“足以严重害处人体健康”的需求,其宗旨是强化对民生的保证,以避免司法实践中显现的尴尬,这便是因“足以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