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监察权发展到唐朝,监察公司逐步完善,监察权范围逐步扩大,监察权力运行亦趋于规范和成熟。这针对唐朝的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重要功效。
重点从权力内容和行使主体这两方面对唐朝监察权力进行阐述,以知道监察权力运行的前提和基本。
1、唐朝监察权的重点内容
1.弹劾权,区别于西方司法体系中的弹劾权,唐朝的弹劾权指的是御史持有的纠弹百官的权力,是唐朝御史台官员的重要职权之一,同期亦是形成我国古代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
从弹劾主体看,唐朝御史台所辖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御史均可对官员违法行径进行弹劾,其中台院侍御史为弹劾主体;从弹劾客体看,唐朝御史弹劾的对象上至位高权重的宰相,下至九品县官,无论是朝廷命官还是皇亲国戚都在御史弹劾范围之内。
从弹劾内容上看,御史的纠弹范围是很广泛的,除却中央和地区官员的平常工作外,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班序仪态、婚丧嫁娶等都在御史监察之列;从弹劾方式看,御史弹劾可分为露章面劾和封章奏劾,露章面劾重点在朝会中进行,由御史当众宣读弹文,而封章奏劾则是弹劾者将被弹劾官员的罪状写成文书的形式。
由受事太监呈递给皇帝批阅;从弹劾权的运行程序看,弹劾重点由御史提出,经过填写诉状、进状等一系列程序到达皇帝面前,由皇帝裁决。这其中,弹劾程序的繁琐程度作为影响御史弹劾有效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2.言事谏诤权,即谏官所持有的对国家时政得失提出自己见解,或对皇帝言行违失行径进行规劝的权力。自建国始,唐朝统治者就非常注重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广开言路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为了一套较完备的谏诤制度。唐朝中书、门下两省官员都有进谏职责,其进谏内容并不局限于朝廷政务,对皇帝的奢侈行径谏官亦能够上书进谏。
如历史上的著名谏臣魏徵就曾多次直言太宗的过失,白居易任谏官时亦曾上书直言唐宪宗罢黜杨玉陵等人的过错。为鼓励谏官进言献策,唐太宗更加是把谏官当作师友看待,需求公卿“每看事有有害于人,必要极言规谏”。
玄宗时期为避免进谏的时间限制,令谏官进言不限早晚,所献奏章不得在任何分部滞留等,都极重程度地为谏官进言供给了方便。相比御史的事后弹劾,谏官常常针对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还未颁布施行的政策进行规劝,防患于未然。
这般一种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相结合的方式,使得唐朝的监察网络更为严密。
3.监察礼仪权,即监督百官朝会仪态及祭祀言行的权力。礼制是古代天人关系、等级关系及人伦关系的集中反映,亦是守护古代社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为暗示对礼制的尊重,各朝均有严格的规定,唐朝亦不例外,故而就有了对百官礼仪的监察。
监察礼仪权重点由御史台把握,其对百官礼仪的监察以知班和祭祀为主。知班,即“主持百官上殿的序列和秩序”,重点针对百官在班列之中的仪态进行纠弹,被纠弹者则需承受罚俸、贬官、罢免等区别程度的处罚。
《唐会要·御史台》中专门陈列了百官朝仪中的有些不合礼法的行径,如“交首乱言、越班问事、行立怠惰、笑语喧喧”等,这些行径御史都有权进行纠弹。针对区别形式的朝会乃至平常奏事,御史台均有相应官员负责百僚朝仪的监察工作,大型朝会通常由监察御史负责。
平常奏事由殿院侍御史知班纠弹,若入阁议事则由台院侍御史负责监理,各类御史分工知道,以保证对朝廷秩序的守护。
祭祀,亦是御史台监察的一个重要内容,重点由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祭祀的内容、条目非常繁琐,包含祭物、器服、祭祀祝版祝文和署名等都在御史的监察范围内。总之,对礼仪的监察不仅是对皇室尊严的守护,同期亦是对古代社会等级秩序的巩固。
4.封驳权,封驳权最早可追溯至两汉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唐朝已形成一项专项制度,有专人职掌。所说封驳,即封还诏令,驳正违失,重点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封还皇帝有错讹失误的诏令,二是驳正百官有违失的奏章。
唐朝前期,除隶属门下省的给事中职掌封驳权外,黄门侍郎亦有权对下行诏敕进行驳正。至唐朝中后期,这一职权重点由给事中职掌。封驳的对象重点是以下行文书即皇帝诏令为主,而封驳的内容则并不局限于国家政务问题。
针对皇室内部事宜的关联诏令,给事中亦有权驳回。如贞观四年(630年),太宗欲下诏修筑洛阳宫以备巡狩之用,被给事中张玄素驳回;贞观八年(634年),太宗欲纳郑仁基之女为嫔妃,被魏徵驳回。
这些史实反映出封驳权对皇权起到了必定的限制功效,针对皇帝失宜的诏令,给事中一般是在诏令之后附上奏状申明驳回之缘由,即“涂归”。
当然亦有官员直接在诏敕上进行涂改,如元和(806-820)年间,给事中李藩认为制敕有不是时候之处,便在诏敕上直接涂改,宪宗赞其忠直敢言,后擢升为宰相。
但这种状况只是个例,并不拥有广泛性,在皇权至上的封建时期直接涂改皇帝诏令毕竟有些冒险。若得遇明君,尚有拔擢晋升的可能;若皇帝昏庸,涂改诏敕反而可能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乃至招来杀身之祸。
因此呢,封还诏令并附加奏状以驳议是给事中行使封驳权最稳妥、亦最常用的方式。
5.监考权,为保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监督科考、并对科考违纪行径提出弹劾亦作为唐朝御史的重要职责之一,即所说的监考权。
唐朝后期,科举制度的坏处病日益透出来,请托、舞坏处之风盛行,监察官员的监选、监考权发挥了重要功效,如武宗会昌(841-846)年间,礼部侍郎陈商主持科考事宜,三十七人登科及第,殿中侍御史白敏中复查出七人滥竽充数。
大中九年(855年)中书舍人沈询知贡举,御史台查出个别考生伪造堂印、堂帖,并有考试泄题事宜,一众考官乃至作坏处考生均受到处罚,监察御史冯颛亦因监考不力被罚俸一月。从以上史料不难看出,御史台官员在净化考场风气、守护科考公平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功效。
除以上五方面的内容外,唐朝监察权的范围还触及到其他方面,例如唐朝御史还可参与中央和地区官吏的考核,唐开元(713-741)年间,玄宗下令命各道采访使考核地区官员政绩,每三年上奏一次,并作为定制。这使得御史监察拥有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性质,不仅有助于防止考课失实,针对提高官员的行政效率亦起到督促功效。
唐朝御史还有必定的司法权,如审理重大案件时,一般由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分部关联官员,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审判公司,一起行使对案件的审判权,即“三司推事”,这正是御史享有司法审判权和司法监督权的直接表现。
另外,开元(713-741)年间,御史还被赋予巡查馆驿权,对违反馆驿管理制度的官员按规定进行弹劾。但至宪宗元和(806-820)年间,这一权力逐步被宦官掌控。
2、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主体
监察公司是监察权运行的基本。无监察公司,监察活动就没法有组织地进行,因此呢,监察公司的设置、规模等作为影响监察权有效发挥功效的关键原因。唐朝的监察公司在必定程度上承袭了隋朝的制度,并在隋制的基本上创设了一台三院制度。
在中央,设立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分置三院,各司其职;在地区,经过分道巡按、朝集、巡院等实现对地区州县的监察,形成为了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区的严密的监察系统。同期,唐朝统治者亦广开言路,从谏如流,为谏官组织的发展供给了契机。
3、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现代启示
不可否认,唐朝监察权力运行存在着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古代社会君主专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说是难以完全克服的。但总体而言,唐朝监察体制对当时朝政管理拥有相当的积极功效,对周边国家乃至后世的影响亦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其优良还是不足,都能够为当代的制度建设供给宝贵的经验。
经过与我国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后区别的监察权运行方式的比较,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供给些许可行性意见。首要是恰当配置监察权力体系,其次是恰当处理权力关系,而后是保准监察公司的相对独立,接着是强化对监察公司的监督与制约,最后,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在权力监督系统中的功效。
小结:
唐朝监察体制在我国古代监察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监察公司之成熟、监察法律之完备都是其他时期所不可比拟的,对其的科研于当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无疑拥有重要的借鉴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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