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玉溪妇联)
玉溪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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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8月,孙荣做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机构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需求与孙荣离婚,并需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份分红险截止离婚之日的现金价值为14万元,且孙荣欲继续投保。因此呢,判决该份保险归孙荣所有,由孙荣赔偿李晶该份保险现金价值14万元的一半7万元。
分析解答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结婚关系存续时期以夫妇一起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妇一方,离婚时处在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根据夫妇一起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取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本案中,孙荣购买保险的款项50万元虽系孙荣、李晶夫妇的一起财产,但离婚时,保险仍处在保险期内,且孙荣愿意继续投保,根据以上规定,孙荣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即7万元给李晶。
案例分析律师
尹雪佳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法学学士。曾在公证处有十年的工作经验,自执业败兴,累积了丰富的结婚家事类案件经验。善于办理离婚诉讼、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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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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