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详细有必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物、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虽然日前《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烟国家标准,对电子烟进行了界定,但现有的规定一是从正面对电子烟给出的定义,过于专业,从业者很难理解,且无从反面说明那些不是电子烟,因此仍然很难判断是不是属于电子烟;二是电子烟本身是一个组件,由不同可单独制售的材料和原料构成,而现有的规定又将电子烟扩大到电子烟的组件(如烟弹、烟具),那对从业者而言,就产生了是不是电子烟的组件都属于电子烟的疑问?尤其是哪些可单独制售的材料或原料又分别可能属于电子制品、五金制品、或化工制品、医药制品,并不等同于烟草专卖品。
因此呢,非常多电子烟制品的从业者,对什么是电子烟仍然很模糊,尤其是在自己无办理电子烟生产、营销许可证的前提下,所制售的制品到底会不会被界定为是电子烟,从而面临着被处罚或被做为犯罪打击的危害。
笔者认为,是不是电子烟,必要要结合现有的文件从两个维度来思虑:一是先按照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制品做整体判断是不是电子烟;其次是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判断是不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子烟的组件或电子烟用生产原料。
首要结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对电子烟的定义,即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这必定义是从功能和原理的方向界定电子烟,侧重于从整体上判断某些新型烟草制品或类电子烟制品是不是属于电子烟。根据国标的规定,所有能够产生气溶胶亦便是能够产生雾化效果的制品均是电子烟。但要重视的是,国标无将电子烟组件等同于电子烟,知道各样单独营销、能够构成电子烟一个独立部分的任何制品,是电子烟组件。
在按照国标判断是不是属于电子烟时,应保持形式和实质标准:
即先判断制品本身能否雾化产生气溶胶。电子烟之因此不同于传统卷烟,是由于传统卷烟是经过燃烧的方式产生固体状态的“烟,而电子烟是经过加热雾化的方式产生气体状态的“雾”(即气溶胶),因此呢,能否雾化产生气溶胶是电子烟最核心的特征,倘若不可雾化产生气溶胶,那就不可叫作之为电子烟。
其次判断制品本身是不是对未成年人拥有诱导性和是不是害处身体健康。毋庸置疑的是,对电子烟进行监管,一方面是由于电子烟对人体健康的害处拥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子烟独特的抽吸方式,极易对青少年产生诱导。《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条知道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害处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因此呢,是不是属于电子烟,更应该从规制电子烟的目的判断,即倘若制品本身对未成年人不拥有诱导性,以及不会害处身体健康,那就不是电子烟。
再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并没有对电子烟给出的定义,而是从电子烟制品的类型界定电子烟,即包含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营销的制品等。详细包含了烟弹、烟具这两种电子烟组件,以及一次性电子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营销的电子烟制品等四种制品。 同期,《管理办法》还对生产电子烟的原料进行了规定,即需求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生产必要办理电子烟生产许可证。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市面上显现的电子烟制品亦纳入电子烟范围,进一步将电子烟的部分组件以及生产电子烟的原料根据电子烟对待。因此呢,判断是不是电子烟,还应判断是不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子烟制品。
因为 《管理办法》是将部分电子烟制品(电子烟组件、电子烟用原料)视为电子烟,但部分电子烟制品不等同于电子烟,因此呢,判断是不是电子烟制品应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限(法没禁止就可为):即只能限制于是烟具、烟弹、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四种(一次性电子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营销的电子烟制品只是包装形式的区别),这里之外的电子烟组件以及电子烟用原料,不该视为电子烟。
综上,是不是电子烟,应结合以上两个文件判断,电子烟国家标准所定义的电子烟,侧重于从整体上判断某些新型烟草制品或类电子烟制品是不是属于电子烟;而电子烟管理办法侧重于将现有的部分电子烟制品(包含部分组件和电子烟用原料)是不是视为电子烟。返回外链论坛:http://www.fok120.com/,查看更加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