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行径人经过网络平台营销香烟。依据我国烟草营销司法解释的规定,营销香烟必须持有相应的批发、零售许可证,否则将以违法经营罪论处。那样司法实践中就显现了两个问题:
第1,行径人是不是有许可证。如今,确实无证件就从事香烟经营的行径人较少,更大都是无证件的行径人与有证件的人合伙经营、家庭一起经营或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针对前两者,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径,对此并不存在疑异。而租、借他人许可证的状况,倘若行径人在烟草专卖分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则与持证人自己经营无实质区别。因为无扰乱市场秩序,亦无损国家税收,不拥有严重的社会害处性,亦不该该以违法经营罪论处。
第二,行径人从事的香烟经营行径是不是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践中较为平常的状况是,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行径人从事烟草批发经营活动。依据关联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行径人一次营销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而按照最高法的关联批复来看,这种状况并不形成违法经营罪,只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即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烟叶。
综上,行径人经过网络平台买卖香烟是不是形成违法经营罪,关键要看其是不是有许可证。只要有许可证,即便超范围、跨区域经营,亦不该该承担刑事责任。
黄某果、许某某违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果与被告人黄某明系父子关系,黄某果与被告人许某某系夫妇关系。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一起经营XX商店(位置于韶关市浈江区)。该店由黄某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国外烟草制品。但该店实质经营人为其儿子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帮助黄某果管理和营销。果源商店自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九次由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径受到韶关市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黄某果、许某某经过互联网从事卷烟营销业务和批发业务,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735590元,其中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
法院认为:
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是不是形成违法经营罪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径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须具备的要求之一是经营者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本案中,黄某果、许某某在与黄某明一起经营由黄某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果源商店的过程中,经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此呢,黄某果、许某某不宜根据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某果、许某某不形成违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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