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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宣传大都是设置了转链接的宣传内容,即在宣传发布平台上只是展示了宣传视频、照片或文字等宣传素材,当用户点击前述宣传素材时,则会转链接至商品或服务的目的网站,该网站则是宣传落地页(Landing Page),落地页一般是宣传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页面,可能是宣传主的自设网站或其电商网站页面。针对在宣传发布平台上展示的宣传素材本身,按照法律规定,宣传经营者、发布者有义务进行审核。然而,针对点击宣传素材后转的落地页,宣传经营者、发布者是不是有义务进行审核?倘若落地页内容与宣传素材本身存在必定的出入,宣传发布者/宣传经营者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本文针对宣传链接落地页的审核责任划分进行简单分析。
▼ 宣传主对宣传落地页的责任
根据新《宣传法》第二条,宣传主指的是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自动或拜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宣传主是在互联网宣传产业链中起主导功效的一方,其决定宣传内容、发布方式等,互联网宣传的最后目的便是为宣传主的商品、服务做推销。
《宣传法》第四条以及《互联网宣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叫作《暂行办法》第十条第1款均知道规定,宣传主应当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期,《宣传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分部责令宣传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宣传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宣传主是宣传内容的供给方,应当保准宣传内容的真实性。[1]宣传主落地页做为宣传主展示其商品、服务的页面,同期亦是处在宣传主掌控下的页面,其自然应当对落地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宣传发布者/宣传经营者对宣传落地页的责任
《宣传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宣传经营者、宣传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宣传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宣传,宣传经营者不得供给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宣传发布者不得发布。宣传经营者、宣传发布者做为宣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主体,针对在互联网宣传发布平台上所展示的宣传素材本身拥有审核义务,然而针对其并不掌控的宣传落地页其审核边界怎样界定呢?
(1)审核落地页内容的合法性、关联性、一致性落地页做为互联网宣传举荐、介绍的商品、服务所在网站,不是前端宣传(宣传经营者、发布者所经营、发布的互联网宣传)内容的构成部分,但宣传经营者、发布者在核对宣传内容时,应当将落地页内容作证明前端宣传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文件一并审查并,[2]这亦是保证宣传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因。在对落地页内容进行审查时,重点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首要,对该落地页内容是不是含有违法内容进行审查,如是不是含有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营销或供给的商品、服务;其次,对落地页内容与宣传素材内容之间关联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同期,在对该落地页内容进行审核时,应当即时经过截屏等方式进行证据留存,一旦出现因宣传主擅自更改落地页违反《宣传法》的状况,宣传经营者、发布者能够以此做为尽到审核义务的证明。
(2)擅自修改落地页内容的不负关联责任因为落地页并不在宣传经营者、发布者的掌控之下,“宣传主能够随时修改最后落地页面内容,而为宣传主供给最初呈现页面的宣传发布者、宣传经营者则可能完全没法知情。”[3]因此呢,行政执法中针对宣传主擅自修改链接内容,而宣传发布者、经营者非明知、应知的,不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宣传监管执法相关问题的指点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链接内容修改时,宣传主应就修改内容通告宣传发布者、宣传经营者,后者应再次核对,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宣传主未通告且后者非明知应知的,通常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发掘违法宣传后应即时采取办法予以制止。《互联网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也规定,互联网宣传主拜托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宣传发布者发布宣传,修改宣传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能够被确认的方式通告为其供给服务的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宣传发布者。因此呢,针对宣传主擅自修改落地页内容,而宣传经营者、发布者非明知、应知的,不负关联责任。
(3)一般以首次转页面为限进行审核因为互联网特有的“无限转、无线链接”特征,当用户点击互联网宣传链接时会转到落地页,而该落地页上常常又设置有相应转链接,点击该链接会转至下一个页面,如此往复,可能会显现多个页面,而自首次转页面起,均不在宣传经营者/宣传发布者的掌控范围内,因此呢,需求宣传经营者、发布者对所有页面负责有失公平,且不具操作性。首次转页面做为连接宣传素材的页面,直接关系着宣传是不是真实、合法,亦与宣传素材紧密相连,因此呢,工商执法的一般做法是需求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以首次转页面为限对其进行审核。
综上,笔者认为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应对落地页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与宣传素材的关联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倘若宣传主对落地页自动进行修改而未通告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的,则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一般再也不对落地页承担责任,应由宣传主自动负责。同期,在落地页并非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实质掌控的状况下,根据工商执法一般做法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针对落地页的审核,仅限于对首次转的页面进行审核。
▼ 结语
随着互联网发展愈发迅猛,互联网宣传为现代宣传产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挑战。互联网宣传以效率高、覆盖范围广、信息承载量大、交互性强等特点,与传统宣传有着截然区别的优良和危害,宣传链接落地页便是互联网宣传特有的地区。实践中,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难以对由宣传主掌控的落地页进行实质掌控。互联网宣传在发布平台进行转之后,离开了平台进入了区别的域名、区别的网址,乃至区别的网站经营主体的另一个不由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掌控的网站。因此呢,倘若对互联网宣传经营者、发布者课以严苛的责任,无疑将耗费其海量的人力物力,且可能效果甚微,有害于互联网宣传行业的发展。因此呢,在落地页审核方面,综合宣传主、宣传经营者、宣传发布者各自在互联网宣传中的主体地位、所起功效,恰当确定宣传经营者、发布者审核义务的边界道理重大。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宣传法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第8页。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监督管理司编著:《<互联网宣传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中国工商出版社,2016年8月第1版第45-46页。 [3]杨乐:《互联网宣传主体及法律责任辨析》,参见中国经济网http://views.ce.cn/view/ent/201706/02/t20170602_23390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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