箴言: 外贸企业为客户代理进出口业务,只收取些许代理花费或为了增多业务流量,犯不着冒危害承担涉外合同责任,应让拜托人去直接承担涉外合同的危害和责任。
1、危害警示:外贸代理机构若受外贸合同约束,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
咱们晓得,进出口代理其实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生产厂家由于无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只得经过外贸机构代理;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除有些特殊商品外,进出口经营权已全面放开,那样外贸代理的性质亦出现了基本变化,尤其是在进口方面,重点表现在拜托方想利用代理方富足的银行开证额度以弥补其自己流动资金的临时短缺。这是正常的一面;非正常的另一方面便是拜托方的真实目的不是进口货物,目的便是实施欺诈。这种欺诈可能是来自于拜托人的单方,但更加多的是可能与境外违法分子相互勾结。例如说,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合谋搞无单放货,或安排发运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是假货或伪造所有单据,更为致命的是可能引起外贸代理机构,跌入境外仲裁的深渊!
外贸进口代理的详细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管外贸代理机构与拜托方有拜托进口或出口代理协议书,一般规定只是负责代理业务,针对出现的涉外合同纠纷与代理人无关,然则咱们必要清醒地认识到,代理机构是涉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即买方,是完全受涉外合同约束的。而拜托方与涉外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换句话说他不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原则上,咱们代理人必要承担涉外危害,尤其是被外商在境外提交仲裁的巨大危害。
(二)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内拜托人的拜托进口代理合同中,表面上看似非常严谨,理论上讲是完全能够掌控货权和抵御危害出现的,然而如遇极端市场行情变化或不良货代、仓储单位等中间环节的胡作非为,就会给外贸代理机构招致祸端。
(三)我国的外贸代理机构始终败兴存在一个问题,便是很少有想到要认识拜托方及拜托方指定的外商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在进口代理业务中,认为只要收取了必定比例的开证保准金就不会有危害了;在出口代理业务中,认为只要掌控了货权问题就不大了;一旦有涉外危害出现,尤其是上当案件引起巨大损失,外贸机构反过来要追偿拜托人的责任,基本上就无望了。
2、管控细节:
(一)要放弃外贸代理的传统做法,即外贸代理与拜托人先签定拜托代理进出合同后,再与拜托人指定的境外卖方或买方签定贸易合同;
(二)需求拜托人与境外贸易伙伴先签定好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上约定我某外贸机构做为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受本合同的约束,只负责代理进口开证或办理出口业务的关联手续。
(三)在以上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外贸机构就可在上面盖章签字。
以上的防控办法重点是防止外贸代理机构被无辜卷入到境外商事仲裁中。好,就分享到这儿,关注了谋千里,就等于关注了您的外贸安全!谢谢大众,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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