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微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自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1、加体积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要求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要求的小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叫作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要求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要求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要求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要求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期符合以下要求: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出现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本公告所叫作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多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叫作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少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6、本公告所叫作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营销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营销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质存续期间增值税营销额/企业实质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叫作增值税营销额,包含纳税申报营销额、稽查查补营销额、纳税评定调节营销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营销额确定。
针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营销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营销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营销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叫作大型企业,指的是除以上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7、本公告所叫作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指的是从事《百姓经济行业归类》中“制造业”、“科学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守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出现的增值税营销额占所有增值税营销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以上营销额比重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营销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根据实质经营期的营销额计算确定。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准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准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形成比例×100%
准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形成比例×100%
进项形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营销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出现跨境应税行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要求的,能够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关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所有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所有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1、纳税人能够选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亦能够选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同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期符合本公告第1条和第二条关联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取申请适用以上留抵退税政策。
十2、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倘若发掘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关联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诈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十3、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根据现行规定执行。
十4、除以上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形成比例”的关联规定,根据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5、各级财政和税务分部务必高度注重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一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本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分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状况,规范有效方便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6、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知道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知道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知道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期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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